聊城市2013年最低工資標準
關于落實聊城市最低工資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保障局),經濟開發區管委政工部,市直有關部門,各用人單位:
根據省政府《關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魯政字[2013]39號)規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我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月最低工資標準108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11元。現將落實最低工資標準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市內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招用的已經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其月(或小時)工資從本月起不應低于新標準,未達新標準的應調整到新標準。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執行。
二、最低工資標準是為保障低收入勞動者在提供正常勞動獲得的月工資底線,僅適合于試用期、見習期、熟練期或學徒期間及其他少數群體勞動者和部分處于生產經營困難期不能正常支付工資的用人單位,有工資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將其作為正常的工資標準支付。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發放職工工資的企業,應按照我局《關于建立用人單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備案制度的通知》(聊人社字【2010】82號)相關規定,嚴格執行備案制度。
三、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津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條件下支付的津貼)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福利待遇,如培訓費、勞動保護費、用人單位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社會保險費、喪葬撫恤救濟金、探親路費、計劃生育補貼、冬季取暖補貼、防暑降溫費等。提供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資標準的收入。
四、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非全日制用工(指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周工作時間不超過二十四小時)。
五、各類用人單位應在最低工資標準發布后10日內將該標準向本單位勞動者公示。
六、各縣(市區)勞動執法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新標準,加強最低工資標準執行的監督和檢查,嚴肅查處違反最低工資標準制度的行為,確保最低工資標準嚴格執行。
二O一三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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