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維權存在的障礙探析
隨著我國勞動法律制度不斷健全,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到了進一步保障。但是,由于國情所致,勞動力市場暫時供過于求,在勞動爭議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雖然在法律上具有平等的地位,但實際上兩者的地位嚴重失衡,面對擁有優勢地位的用人單位,勞動者工傷維權往往充滿了艱辛和無奈。特別是建筑、采礦等領域的農民工工傷事故糾紛,維權道路更是布滿了荊棘和坎坷。
一、當前勞動者工傷維權存在的主要問題
《勞動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規對勞動者工傷維權作出了較為全面規定,但實踐中仍然存在不少問題。
一是維權程序繁瑣。工傷案件一般要經過工傷認定、勞動傷殘等級鑒定以及工傷待遇確定等必經程序。若勞動者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且勞資雙方又不能達成和解,工傷索賠還要經過勞動賠償爭議仲裁和民事、行政訴訟等程序,往往一個程序可能又有幾次反復,在工傷維權中甚至有經過十幾道程序的個案。比較一般人身損害索賠而言,工傷維權增加了較為繁雜的程序規定,給受害勞動者索賠帶來了較多障礙。
二是維權周期漫長。按照現行勞動法律制度規定,一件工傷索賠案件,往往需要二至三年勞動者才能獲得賠償。由于不服工傷認定提起行政訴訟實行行政復議前置,工傷賠償民事訴訟實行勞動爭議仲裁前置,這些前置性規定無疑延長了受害勞動者索賠的周期。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明知實體處理對其不利,卻故意利用工傷維權周期冗長的特點,與勞動者玩起了“持久戰”的花招。往往受害勞動者經受不起這種“折騰”,不得不犧牲自已的合法權益向用人單位妥協,有的甚至放棄維權。
三是勞動者維權成本較高。由于工傷處理程序繁瑣,工傷事故發生后,勞動者不得不向相關部門提出一個又一個的申請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伴隨這些申請、訴訟就必須繳納相應的費用。同時,由于繁雜的勞動法律制度,作為普通的勞動者無力掌握,只好聘請專業律師代理索賠,受害勞動者又不得不東湊西借律師代理費用。有的民工工傷案件發生在外地,勞動者根本沒有經濟條件異地奔波,在維權大門前只得望而卻步。
四是勞資雙方地位不對等。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比較而言,其處于明顯的劣勢地位,不僅在經濟上無法與用人單位抗衡,而且在司法實踐中也處于不利境地。特別是一些缺乏社會責任感的用人單位,工傷事故發生后,故意偽造虛假證據掩蓋事實真相,事故現場其他職工迫于與用人單位的特殊關系,也不敢冒然作證,使得受害勞動者收集證據困難重重, 面對用人單位的虛假證據,也無法舉證辯駁。
五是勞動者維權意識薄弱。大量的工傷事故發生在采礦、建筑等勞動密集型行業里,且大多數勞動者屬農民工,其文化和法律素質較低,不懂得利用專業性、時效性十分強的勞動法律制度來保護自身合法權益。處理工傷糾紛過程中,勞動者在處于優勢地位的用人單位的壓制下,往往在無奈中“自愿”簽下賠償協議;有的勞動者不注重法律維權,在用人單位故意拖延時間的情況下,甚至因錯過時效喪失了受法律保護的權利。
二、問題存在的原因
關注勞動者合法權益,就必然探求勞動者維權艱辛的根源,究其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工傷保障制度不盡合理。如《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只有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部門才是工傷認定的法定單位,面對日漸增多的工傷事故,市級勞動保障部門因人力物力有限,往往將工傷認定的受理、調查取證工作交由縣級勞動保障部門辦理,最終才由自已在法定最后期限內作出工傷認定,效率難以提高。工傷處理中的一些前置性程序規定,與法律的效率、效益原則也不一致,導致了勞動者維權深陷“訟累”中。
二是工傷保險覆蓋面不高。由于近幾年勞動保障制度處于改革中,工傷保險制度也在不斷完善,不少用人單位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用。特別是一些個體工商戶、私營業主等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為其雇工參加工傷保險,一旦發生傷害事故,無法通過國家保險基金解決損失,用人單位往往又推卸責任,不愿或者無力承擔高額的賠償費用,把傷殘勞動者推向政府和社會,誘發社會不穩定因素。
三是勞動用工市場不規范。市場經濟快速發展活躍了勞動力市場,用工形式也更為靈活,同時非法用工現象也在增多,一些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也成為了工傷事故頻發的高風險行業的業主,一旦出現工傷事故,便千方百計鉆法律和政策空子,逃避賠償。同時,一些用人單位為規避法律甚至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在工傷事故發生后卻將雙方的勞動關系掩蓋為勞務關系,為其推卸責任找到出路,為勞動者維權取證增設障礙,人為地混淆勞動工傷法律適用,這也成為加劇工傷維權艱辛的又一誘因。
四是勞動保障行政監察力度不夠。在市場經濟主體日益多元化的今天,大量的勞動工傷事故發生在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等單位,勞動保障部門往往不主動介入這些用人單位的工傷事故的處理,在缺乏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情況下,一些用人單位恣意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使得勞動者無法及時維權。同時,由于執法人員業務水平參差不齊,在工傷認定以及“一裁二審”中時有錯案發生,也造成了勞動者在工傷維權中一波三折步履艱辛。
三、解決問題的對策
針對當前勞動者工傷維權中存在的眾多問題,必須認真加以解決,否則日積月累,必然加劇了工傷維權矛盾的激化,誘發社會不和諧因素。
(一)提高勞動者法律素質和依法維權意識。行政機關應加大對勞動者的普法力度,引導勞動者依法維權。特別是勞動法律制度程序復雜,具有時效性強的特點,只有勞動者掌握了一定的勞動法律知識、具有依法維權意識,才能充分運用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權益,及時合法地解決遭受的損害。
(二)增強用人單位社會責任感。作為用人單位必須樹立以人為本、守法經營意識,改善勞動生產條件,減少工傷事故發生。同時,對于工傷事故發生后,應當本著誠信原則,按照法律規定及時妥善解決工傷事故,而不能置社會良知不顧,推卸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三)進一步擴大工傷保險覆蓋面。為追求利益最大化,用人單位往往忽略對勞動者權利的保障,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作為社會保險部門應加大工傷保險費用征繳力度,用人單位也應積極依法繳納保險費用,使工傷社會保險機制發揮真正功效。
(四)加大勞動監察力度及隊伍建設。勞動保障部門應加大行政監察力度,對于非法用工和工傷事故處理中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等行為,應予以嚴厲查處,切實保障勞動者依法及時維權。同時,作為執法人員也要提高業務素質,增強責任感,減少錯案發生,提高工傷事故的處理效率。
(五)健全勞動保障法律制度。由于現行勞動法律制度存在程序繁雜,工傷處理周期漫長、循環訴訟等問題,嚴重地影響了勞動者的維權效率,應盡快健全完善工傷處理勞動保障制度,縮短工傷認定、傷殘等級鑒定周期,精簡工傷認定行政復議前置、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等程序性規定,降低勞動者維權成本,建立高效便民的工傷維權新機制。
工傷賠償法律網www.wnpump.cn 轉載四川省廣安市政府法制辦 張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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