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死亡賠償標準
新死亡賠償標準
加強安全生產管理,不能把全部的希望寄托在安全生產行政管理上,提高民事賠償標準,無疑會促進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駱琳7月20日在全國安全生產電視電話會議上透露,將于近日印發的《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規定,2011年1月1日起,安全生產事故中一次性死亡補償金標準將提高至最高60萬元。
工傷賠償法律網www.injury.com.cn 常年從事工傷維權,從上述數據來看,賠償數額提高何止兩三倍,因為工傷死亡賠償項目有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三項。《工傷保險條例》計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是48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平均工資,相當于四、五年的平均工資標準。在沒有可供養親屬的情況下,很多地區的賠償數額為12萬左右,少的可憐呀!
新的標準出臺,以城鎮人均可以支配收入為標準,且為20年的標準,可謂大大提高賠償標準,雖然比國外的死亡賠償標準還是“小巫見大巫”,但可以看到靠近的趨勢。我們認為還是法制的一次進步。
然而,執行這樣的標準,執行起來恐怕有相當的難度,對此我們是深有感觸的,如《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就明確了,除工傷保險待遇外,職工死亡的還可以要求死亡賠償金,標準也是20倍上年度城鎮職工可支配收入。但部分法院還是以地方規章沒有權利規定民事賠償為由,對此規定不予適用。就新賠償標準的名稱來看,不過是一個國務院的規范性文件,而《工傷保險條例》為行政法規,兩規定相沖突,新標準能否執行,不僅要考驗法官的法學功底了,所以,更需要更高層次的立法對工傷待遇做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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