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死亡賠償金不必“一刀切”
國家安監總局局長駱琳在全國安全生產視頻會議中透露,明、2011年1月1日起,安全生產事故中一次性死亡補償金標準,按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2009年中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7300元,按20倍計算,一次性傷亡補償金是34.6萬元,加上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的撫恤金,家屬一次性獲得的補償平均水平在50萬元至60萬元之間。(7月21日《京華時報》)
國家有關方面提高工傷死亡補償金標準,體現了國家對工人權益的保障和生命的尊重。但也應該認識到,新的死亡補償金標準,僅適用于工礦等企業生產領域,尚未覆蓋交通肇事、民事侵權以及國家賠償等方面。也就是說,在工礦生產之外的諸多社會領域,死亡者依然無法享受到國家政策福利的“陽光”。這是上述新規的局限性之一。
另外,在工傷領域“一刀切”式推廣全國平均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計算標準,看似公平合理,但在具體落實起來,也會遇到“厚此薄彼”的現實問題。以“中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7300元計算,乘20倍之后,一次性傷亡補償金是34.6萬元”,這個34.6萬元的標準,放在欠發達地區當然會比過去的“依據當地職工上年度平均工資”最后拿到的補償金要高。譬如:據統計,2009年哈爾濱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約11855.6元,河南省為14124元、河北省為14784元、青海省為12580元,在這些平均值遠低于17300元標準線的地區,死亡職工獲得的補償金將會大幅上漲。但在沿海發達省份,如廣東,2009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已達21509元,浙江省已達24348元,如果也按這一標準執行,死亡者家屬最終獲得的補償是不升反降。
因此,從最有利于死亡者家屬利益和撫慰死者家屬的角度,上述標準也未必非得“一刀切”,有必要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凡是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超過17300元的,就按照當地較高的標準執行;凡是低于17300元這個標準的,就按照國家的平均標準執行。如此一來,既能避免因地域和經濟發展差異所帶來的補償上的不平衡和不公平問題,也能最大限度保障欠發達地區職工的權益。-----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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