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工傷,能否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職工因公受傷,在退休后被認定為工傷的,在工傷待遇的處理上有特殊之處,下面就實踐中容易發生糾紛之處分析如下:
一、能否進行工傷認定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是對工傷職工因傷殘而再次就業存在一定困難的補償,工傷醫療補助金是在工傷職工終止勞動關系與工傷保險關系后,工傷復發或者后續治療時產生的治療費用的補償。已經領取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在法律上不存在再次就業的問題,不應當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對于因領取養老金而終止勞動關系的工傷人員,不能認為其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終止了工傷保險關系,其在退休后舊傷復發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仍然應當支付相應的醫療等費用,其后續的工傷醫療有充分的保障,因此也不應有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正是基于以上的理論,各省、市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的時候,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條件都做了類似的限制。如《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時,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每減少一年遞減百分之二十的標準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工傷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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