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工傷,參保后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支付主體是誰
一、能否進行工傷認定;
三、參保后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支付主體
勞動者參加工傷保險后,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是保險人,是法定發生保險待遇支付主體,工傷人員是被保險人,也是待遇享受人,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和工傷人員是工傷保險關系的雙方當事人。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有法定的支付義務,工傷人員有要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的權利,用人單位在其中并非直接的義務主體。在實踐中,對于工傷保險經辦機會應當支付的待遇,通常由用人單位申領后轉交工傷人員,這是用人單位基于工傷基于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要求而承擔的工作,用人單位應屬于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代辦人(被委托人),用人單位的行為后果,應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承擔法律責任。例如:用人單位申領待遇后攜款潛逃,表明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未能履行好支付義務,后果應由經辦機構承擔(經辦機構必須再向工傷職工支付待遇,然后要求用人單位返還前一次支付的待遇)
因此,參保的工傷職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應予駁回。用人單位未及時申領,或申領后不及時轉交后工傷職工的,經辦機構應督促用人單位及時做好這項工作。經辦機構不與督促,或督促無效,工傷職工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經辦機構支付該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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