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承包協議不能掩蓋勞動關系本質
案情簡介
陳某系上海市城鎮戶籍人員。2009年起,陳某開始為某傳媒文化公司從事報刊運送工坐,公司未與陳某鑒訂書面勞動合同。每周一、三、五,陳采根據公司的安排將報刊送至各個銷售點。2011年11月,陳某偶然發現,公司從未為其繳納過社會保險費,遂向公司提出,要求繳納2010年12月至2011年11月期間的社會保險費。公司卻拿出一份承包協議,稱根據雙方簽訂的承包協議書,雙方建立的是承包關系而非勞動關系,公司無義務為陳某繳納社會保險費。雙方就此發生爭議,陳某只得訴諸仲裁。
仲裁委經審理后查明,陳某在為公司從事報刊運輸的過程中,公司對陳某運送報刊的時間、地點均有明確的規定,對陳某的日常工作亦進行管理和考核,按月支付陳某勞動報酬,協議書中亦載有“接受公司的管理和監督,遵守公司規章制度”等內容,遂作出認定,認為陳某和公司之間符合原勞動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中所規定的勞動關系的構成要件,應認定為勞動關系,并作出判決;公司應為陳某補繳2010年12月至2011年11月期間的社會保險費。裁決后,雙方均未上訴。
爭議焦點
陳某和公司之間建立的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承包關系?
案例分析
勞動關系的根年特征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的付出勞動與支付勞動報酬、接受管理和實施勞動管理的權利義務關系。勞動關系的主體雙窮具有人身隸屬性的特征,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為持續、定期的工資支付。勞動關系一旦建立,即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形成了一種以指揮和服從為特征的管理關系。《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說明建立勞動關系與否的實質在于,用人單位是否具有用工行為。而用工行為的實施,我們需要根據勞動關系的基本特征,也就是勞社部發[2005]12號文中的相關規定加以判斷和認定。而在承包關系中,當事人一般處于平等的法律地位,雙方當事人之間不行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一般是一方將某項經營權或工作發包給另一方的情況,承包方按照合同約定向對方支付租金或承包費,超額利潤歸承包方所有。基于上述的區別。勞動關系受勞動法調整。而承包關系一般受民法調整,遵循“平等、自愿、等價有償”原則。當然,在實踐中,還存在一種建立在勞動關系基礎上的承包關系,或稱企業內部承包。其實質是企業作為發包方與其內部的生產職能部門、分支機構、職工之間為實現一定的經濟目的,而就特定的生產資抖及相關的經營管理權所達成的雙力權利義務的約定,屬于為明確公司與員工積利義務關系而進行的分工的一種內部經方式,并不影響勞動關系的建立。所以,雙方笠訂的承包協議并非說明雙方一定形成承包關系,還需要從權利義務履行的實質來判定。
本案中,陳某為公司付出勞動并獲得報酬,并且從事的系用人單位的業務組成部分,上述兩項是沒有疑義的,關鍵在于,陳某在整個勞動過程中是否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如果雙方建立的是勞務承包關系,則陳某與公司之間即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陳某也無權要求公司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從仲裁調查的情況看,我們發現,陳某在為公司從事報刊運輸的過程中,公司對陳某的日常工作進行管理,對運送報刊的時間、地點均有明確的規定,說明用人單位對陳某是具有指揮和管理權的。而公司對陣某的工作量進行考核,根據考核結果按月支付報酬,說明陳某的報酬領受是持續性的、規律性的。也說明,勞動者不單獨承但經營風險。此外,我們還應當看到,排除勞動關系的承包關系的建立應當符合有關的法律規定。本案中,陳某系自然人,且從事的是報刊運送的特殊業務。綜上,雙方簽訂的雖是“承包協議書”,但陳某和公司實際建立的卻是勞動關系,公司主張雙方是承包關系的說法是不成立的。最終。仲裁也依據上述觀點認定雙方是勞動關系。支持了陳某的申訴請求。
通過上述分析,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后,應及時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并按規定為勞動者按月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僅僅簽訂承包合同不能掩蓋實際用工的行為,只要雙方符臺勞動關系的構成要件,用人單位仍然要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如果用人單位存一時僥幸心理,以為簽們承包協議就一勞永逸了,那勞動者一旦進行主張,用人單位難免要為此買單。
花磊 上海市寶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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