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上下班途中工傷“合理時間”、“合理路線”
延伸:合理時間、合理線路就算上班途中
國慶節回老家路上遇車禍身亡,沒有被認定為工傷;而換條路上班出現交通事故,就被認定為工傷了。下班后接孩子回家遇車禍算是工傷,但接完孩子再參加別的活動就不算工傷�?此葡嗨频膬蓚行為,工傷的認定卻不同。對此,律師表示,工傷認定,主要遵循“合理時間、合理路線”原則。
案例一 回老家路上遇事故,應否算工傷?
據介紹,膠州市某集裝箱公司員工李某,因老家遠在江蘇泰興,公司為其安排了單位宿舍。2012年9月30日下午,李某乘客車回泰興老家途中,在沈海高速上,客車與道路中間護欄相撞,致使李某摔出車外當場死亡。事發后,膠州市人社局認為李某不屬于工傷,并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
李某家屬向膠州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認為,李某的上下班路線,一般應當認定為從單位宿舍到單位。放假回戶籍所在地不是李某慣常的上下班路線,只能理解為探親途中,而不能視為“下班”途中。最終,法院決定維持膠州市人社局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因不服一審判決,李某家屬上訴至青島市中院。市中院審理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此案中,事發當日,李某下班后,乘車回原籍探親,該種情形不符合“下班途中”的規定,其發生機動車傷害事故不應認定為工傷。最終,法院維持原判。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非固定居所到工作場所之間的路線是否屬于“上下班途中”的答復(2008年8月22日 [2008]行他字第2號)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翟恒芝鄒依蘭訴肥城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行政確認一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認為:如鄒平確系下班直接回其在濟南的住所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
兩個住處均應為其固定居所。在單位的住房是為其上下班提供方便;而老家的住房有3人在節假日去居住的事實。另外,事發時是周五,下班后回老家的住處也是情理之中。最終認定了工傷。
案例二 大雨耽誤回家時間,路上遇車禍算工傷
于某是青島市某鋁業公司員工,2011年11月23日下午5時44分,下班后于某打卡下班。剛要離開公司,突然天降大雨,于某在公司避雨約半小時至雨停。電動車被雨淋濕后出現故障,于某便推著電動車回家,途中在路邊一家維修部維修。當天晚上8時30分許,于某在即墨藍鰲路橫過公路時被一輛客車撞傷。2012年4月19日,即墨市人社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于某為因工負傷。
對此,該鋁業公司不服,將即墨市人社局告上法庭。鋁業公司認為,于某從離開公司至發生交通事故長達兩個多小時,嚴重超出了實際所需的合理時間。對此,即墨市人社局認為,于某是因為下雨和修理電動車,導致其下班后耽誤了時間,但總過程仍是在下班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且于某無事故責任。最終即墨法院認為,即墨市人社局認定工傷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駁回該鋁業公司的訴求。
案例三 從朋友家去公司,路上遇車禍算工傷
劉某是即墨市某公司員工,2011年6月9日下午下班后,劉某來到平度市仁兆鎮朋友家過生日,當晚留宿于平度市仁兆鎮。第二天早晨,劉某搭乘一輛小客車返回即墨上班,途中交通事故受傷。2012年3月15日,即墨市人社局依據《工傷認定辦法》做出了《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劉某是因工負傷。事后,劉某公司將即墨市人社局告上法庭,認為劉某事發時不屬于上班途中,不屬于工傷。
經法院審理認為,劉某是從朋友家到單位上班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屬于上班的合理路徑,工傷認定是正確的。
律師
合理時間合理路線該如何界定?
根據《工 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6月2日,記者采訪多位專門從事相關領域的律師,他們均向記者表示,在工傷認定時,分歧最多的就是對“上下班途中”時間和路線的界定。
律師分析:只要是發生在合理的時間、合理路線上的交通事故,都應該被認定為工傷。所以,認定工傷時,關鍵要看時間和路線是否“合理”。但同時,由于“上下班途中”非常復雜,在進行每一個工傷認定時,都應視具體情況而定,一般依據日常經驗、規則來判斷。
對于合理路線,一般被認作是從單位到家或者從家到單位的合理路線。但由于現實情況多樣,“合理路線”也有各種不同情況。例如:很多職工會在下班后去幼兒園接孩子,因為這是一個合理范圍內的義務性的行為,因此被視為一個合理的下班路線。但如果接完孩子后,又去參加了別的活動,這就不能認定為合理路線。
“對于合理時間,也應該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從家出發的時間比正常時間早得離譜,那就不是一個合理的上班時間。但是,實際過程中,也有特殊情況存在。像案例二中,盡管于某下班后兩三個小時還沒有到家,但當天確實存在一些合理的原因,這就算是合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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