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在工作區域內受傷是否必然認定為工傷
【案情】
江某是中鐵某局一工程項目經理部的技術員工,因該工作的特殊性質,江某與公司其他同事一起均由項目經理部統一安排食宿,且吃住均在一棟樓內。
2012年10月17日,江某像往常一樣下班后與同事一起回到駐地食堂吃晚飯,并與同事張某約好,飯后搭乘其摩托車與其一道前往工程項目經理部所在地的集鎮購買生活用品。當晚18:30許,江某搭乘張某摩托車離開駐地往集鎮方向出發。但其搭乘的摩托車還未駛出工作區域范圍時,就被同向行駛的一東風自卸貨車刮倒在地,導致江某右腿骨折的嚴重后果。經縣交通警察大隊依法認定,江某在該次交通事故中不承擔責任。
治療出院后,江某以其在工作場所內發生事故受傷為由向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認定其受傷為工傷。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經調查核實,認為,江某是在下班吃過晚飯后離開駐地辦理私事的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其事故雖發生在工區范圍內,但其并非因工作原因受傷,也不屬于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傷害的情形,因此對江某作出不予工傷認定的決定。江某對此決定不服,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該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依法認定其受傷為工傷。
【分歧】
第一種觀點認為,江某屬于特殊工種,工作區域內均是其工作范圍,因而其在工區內受到任何事故傷害,均應認定為工傷。
第二種觀點認為,在工作區域內遭受意外受傷并不是判斷其是否屬工傷的依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對是否屬于工傷有明確的規定,只有在因工作原因或者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事物時在工作場所內受傷的,才能認定為工傷。因而,本案不符合法定情形,不應認定為工傷。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首先,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從該法條可知,認定工傷的前提和基礎是必須與工作有關,即屬于因工受傷,而并非僅僅指在工作區域內遭遇傷害。本案中,經庭審核實,江某事故并非發生在辦公事途中,其訴稱是在辦公事的途中因工作原因受傷并無事實依據,其自身也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實。且經本案其他證據證實,事發當天江某也未收公司任何委派去辦理工作事宜,故其受傷與工作無關。
其次,本案中,江某遭遇交通事故受傷的情形也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之規定。江某是在下午下班吃過晚飯后搭乘同事張某的摩托車前往集鎮的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因其吃、住均在項目部統一安排的食堂樓內,故該交通事故并非發生在下班途中,因而不符合“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應認定為工傷”的規定。
綜上,職工在工作區域內受傷并非必然屬于工傷,而因與工作原因緊密聯系。因此,本案江某受傷情形依法不予認定為工傷。
(作者單位:江西省分宜法院)
上一篇:員工交通事故致傷殘獲賠后能否再享工傷待遇
下一篇:勞動者打贏工傷賠償官司十大秘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