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幫工關系與雇傭關系如何區分
【案情】
小李與小趙系朋友關系,小李有輛小轎車需要從廣東梅州市開往江西,由于小李系未成年人且未取得機動車駕駛執照,便叫小趙一同去梅州幫其將車開回,去梅州車票由小李購買。后小趙駕駛車輛行至贛州時發生交通事故將劉某撞傷。事故發生后,因雙方就賠償事宜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劉某訴至法院,請求小李與小趙賠償其事故損失。
【分歧】
關于小李與小趙之間構成何種法律關系,有以下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小李與小趙之間是雇傭關系,因為小李提供了車票,因此小趙提供勞務是有償的。
第二種意見:小李與小趙之間是無償幫工關系,小趙提供車票是小趙提供無償幫工的前提條件,其在提供勞務過程中并沒有取得對等報酬。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幫工關系與雇傭關系最大的相同點,是其標的均為勞務,其表現形式極為相似。但兩者也有明顯的不同:一、幫工合同是無償的,而雇傭合同是有償的。在我國農村普遍存在的幫工活動,都是以無償的形式表現出來的。而雇傭合同都是有償的,雇主負擔給與報酬的債務義務。二、幫工合同是單務合同,而雇傭合同是雙務合同。幫工活動中,幫工人為被幫工人提供勞務只是單方地給付,而在雇傭合同中,受雇人須依照約定提供勞務,雇傭人須依約支付報酬,雙方當事人都負有義務,并且雙方的義務具有對價性,任何一方從對方取得權利均須付出代價。
幫工的無償性指幫工人提供勞務,并不以獲取錢物為交換條件。幫工一般是基于親朋好友、鄰里族人等特殊的人際關系,是一種互助互幫的關系。在幫工活動中,人們往往遵從當地的風俗習慣。因此,對于無償性的認定,應對這種特殊的關系、觀念和當地特有的習俗予以充分考慮。例如,在實踐中,對于在幫工中的煙酒飯菜招待,甚至在紅白喜事中封紅包等,按一般社會觀念,不應視為給付報酬而認定為有償。本案中,小趙提供勞務,小李為其提供車票不應視為對小趙勞務的報酬,故雙方之間是無償幫工關系。(作者單位:江西省南城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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