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在實行承包經營的用人單位發生工傷,責任由誰承擔?
職工在實行承包經營的用人單位發生工傷,責任由誰承擔?
[案情]
申訴人:龍某
被訴人: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黃某,男,董事長。
案由:工傷補償爭議
龍某于2005年4月由劉某雇傭到某公司的工地當鋼筋工,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某公司將工地承包給劉某,由劉某自行招收工人,管理工人,龍某工資由劉某負責發放,2005年6月16日15時30分許龍某在工地拉鋼筋時,右手臂不慎被卷楊機壓傷,2006年4月該事故經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
2006年5月9日龍某訴至仲裁委,要求某公司給予工傷賠償。
某公司辯稱:公司已將工地承包給劉某,龍某發生的事故傷害,應由劉某承擔賠償責任。
[處理結果]經仲裁委組織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某公司一次支付龍某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停工留薪期間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共計人民幣捌萬元整。
[評析]本案是一起因承包經營而引發的工傷補償爭議案件。主要涉及以下問題:
一、用人單位承包給個人經營的,其雇工發生工傷后,工傷保險責任由誰承擔問題。對此問題的處理存在較大爭議,一種意見認為,根據《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閩政[2004]年12號)第二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承包方屬生產經營單位的,其職工發生工傷,工傷保險責任由承包方承擔,承包給個人的,個人及其雇工發生工傷,工傷保險責任由發包方和承包方約定,沒有約定的,由發包方承擔。本案中某公司與劉某約定,其雇工發生工傷,工傷保險責任由劉某承擔,所以龍某的工傷賠償責任應由劉某承擔。另一種意見認為,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所以本案中某公司將工地工程承包給劉某,屬承包給個人,龍某是劉某雇來的,發生工傷,工傷保險責任應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某公司承擔。仲裁委傾向后一種意見。
二、龍某發生工傷后某公司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范圍問題。主要有以下兩方面:
(1)向所在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按照職業病防治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本案中,某公司將責任推給劉某,不為龍某申請工傷認定的行為是違法的。
(2)某公司應承擔龍某一切醫療費和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本案中,某公司未為龍某辦理工傷保險,應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龍某費用,所以龍某在被認定為工傷后,某公司應承擔龍某治療期間全部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停工留薪期間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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