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退職工遭車禍能否認定工傷
早退職工遭車禍能否認定工傷
錢宏祥 江蘇省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
案情簡介■
2011年6月,徐某應聘至江蘇省包裝材料公司從事安裝工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根據公司規定,徐某上白班的工作時間為8時至20時。2011年7月29日19時20分許,徐某在生產任務完成后騎摩托車搭載同事吳某從單位提前下班,途中倆人商議順便一起到超市購物。19時25分許,行駛至靠近超市的路口時,與一輛小型普通客車相撞,徐某及吳某同時受傷。當日,鎮江市公安局新區分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后徐某經鎮江市第一人民醫院診斷為右肱骨外側髁骨折、額面部頭皮裂傷、右第二掌骨基底部骨折。
2012年1月5日,徐某依據包裝材料公司蓋章確認的工傷認定申請材料,向鎮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2012年1月13日,鎮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之規定,作出了鎮工傷認字(2012) 0045號工傷認定決定,認定徐某為工傷。
2013年4月,江蘇某包裝材料公司向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依法撤銷被告所作的鎮工傷認字(2012)0045號工傷認定決定。
原告江蘇某包裝材料公司訴稱,徐某在發生交通事故時并非在上下班時間和下班途中理由是:
1.徐某遇到交通事故不是在下班途中。根據本單位的作息制度,徐某當天上白班,而根據本單位的作息制度規定,徐某應在20時整下班。但其出事故的時間是在19時25分,顯然不屬于職工下班途中。
2.徐某遇到交通事故也不是在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線。徐某的住處在本單位的西南方向,事故地點在單位的西方。
被告鎮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則辯稱,對徐某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是依據2012年1月6日原告出具的工傷認定申請。申請表上稱第三人徐某系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傷害,申請表上有第三人本人的簽字和單位公章確認,并提供相關證據。被告依法審核后作出的鎮工傷認字(2012) 0045號工傷認定決定書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法院予以維持。
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本案中,第三人徐某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傷,這一事實經原告單位在工傷申請表上蓋章確認后,被告根據本案事實和上述法律、法規規定,認定第三人徐某因工負傷,作出鎮工傷認字(2012) 0045號認定工傷決定,并無不當。原告認為,第三人徐某并非在合理時間、合理路線發生交通事故。本院認為,第三人徐某提前下班僅是違反了原告單位的勞動紀律,其行為的性質仍屬于下班;第三人徐某事發當日行駛的路線,雖然并非回家的最短路線,但去超市購物也屬正常合理的生活需要,路線距離亦在合理范圍內,且事故地點是從單位離開后到達的第一地點,應當理解為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線。
據此,2013年7月3日,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要求撤銷被告鎮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12年l月13日作出鎮工傷認字(2012) 0045號認定工傷決定的訴訟請求。
爭議焦點●
徐某是否屬于下班途中及回家的合理路線內發生的交通事故?
案例分析
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規定,職工上下班途中,受到非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那么,上下班的遲到、早退、繞道行為.是否屬于“上下班途中”,出于人性化考慮.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筆者認為,“上下班途中”內含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合理時間的界定。對于職工在遲到、早退途中遇到機動車交通事故,又沒有履行請假手續的,應當結合其具體情節界定。本案中,徐某是安裝工,其在完成了當天的工作量后,雖然未經請假而提前下班,但也接近下班時間,僅僅是違反了單位的勞動紀律,其行為的性質仍屬于下班。
二是合理路線的界定。合理路線是指職工在符合常理的時間和路線上從家中到用人單位或離開單位回家的過程。如果職工早上去單位途中吃早餐再到單位,或下班后順便買菜等,應屬于上下班途中。本案徐某提前下班后駕駛摩托車回家的路線,雖然并非最短路線,但去超市購物也屬于正常合理的生活需要,路線距離也在合理范圍之內,且事故地點是其從單位離開后的第一地點,應當理解為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線。
上一篇:補繳工傷保險后工傷保險基金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下一篇:關聯公司的勞動關系如何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