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加強對用人單位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市(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為進一步加強對用人單位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管理,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以及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勞動部《關于印發〈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問題解答的通知》(勞部發[1995]187號)等有關規定,現就用人單位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有關具體問題明確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審批范圍
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或工作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可以向市、州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申請實行特殊工時制度(包括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下同),經批準后實行。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可參照本通知規定執行,由所在地市、州級(含市、州)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
外國企業駐蓉辦事機構、外國駐蓉領事館以及國際組織駐蓉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招用的勞動者,可參照本通知規定執行,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審批。
二、申報條件和材料
(一)申報條件
用人單位具備勞部發[1994]503號、[1995]187號文件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實行特殊工時制度。
(二)申報材料
用人單位申請實行特殊工時制度,應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申請和申請表(見附件);
2、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3、書面勞動合同樣本,簽訂了集體合同的需提供集體合同樣本;
4、用人單位實行特殊工時制度期滿再次申請的,應當書面報告前期執行情況;
5、外國企業駐蓉辦事機構、外國駐蓉領事館以及國際組織駐蓉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招用勞動者的相關證明。
三、申請受理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原則上按照以下范圍受理用人單位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申請:
省屬國有企業、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用人單位、省直部門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申請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受理,其所屬具有法人資格的機構或部門在其他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由登記注冊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
在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用人單位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申請,由市、州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
同一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場所涉及兩個及以上市、州行政區域的,由注冊登記地受理。非注冊地的用人單位應將注冊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審批意見和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方案報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四、審批
(一)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對用人單位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審批。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對用人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時,必要時可進行實地核查并征求職工代表意見。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用人單位申請之日起法定辦結時限為二十個工作日。
(二)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用人單位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有效期限不超過兩年。超過兩年仍需實行的,用人單位應當重新申請。
(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批準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用人單位應當出具書面意見,載明用人單位名稱、工種崗位及人數、實施周期、實行期限、批準機關名稱及印鑒等。
五、有關要求
(一)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從事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工種時,應在勞動合同中明確或在已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加載。
(二)用人單位在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過程中,要通過合理確定勞動定額,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等適當方式,保障職工的休息休假和身體健康;同時要隨時聽取并采納工會組織和職工提出的合理化意見和建議。
(三)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擴大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范圍,更不得以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為名,隨意延長職工工作時間、不支付職工加班費等。
(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在綜合計算周期內期滿終止或提前解除的,用人單位應當對這部分勞動者的超時勞動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結算周期與終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的時間不一致的,以終止、解除時間作為結算周期的時間。
(五)本通知下發后,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對本行政區域內已經批準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用人單位進行一次清理。對批準實行特殊工時制度已經超過兩年的用人單位,應重新申請,經批準后才能重新實行特殊工時制度。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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