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48小時”不算工傷,工傷職工傷不起
哈爾濱市香坊區城管局環衛工人張志娟,從事環衛工作20年,獲得無數榮譽。2012年2月份,張志娟在清掃大街時,突發腦溢血,經搶救已脫離生命危險。但是,香坊區城管局第二清潔中心表示,人不死不能算工傷或視同工傷,因為,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自2012年5月起,“不死不算工傷”事件后,在社會上引起了強烈反響。“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才可視同工傷”的規定引發了新一輪的大討論。法律界人士呼吁,國家立法部門應盡快就《工傷保險條例》中爭議熱點進行規范,確立一個長久解決之道,讓更多的“張志娟”不再憂愁。
案情回顧
2012年2月14日,哈爾濱市降下大雪,環衛工人張志娟凌晨工作4個小時,又從中午開始連續工作8個小時,突發腦溢血,被同事緊急送往醫院救治。經過搶救,張志娟脫離了生命危險。哈爾濱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診斷其為左側基底節區腦出血,高血壓病。單位曾送去7000元錢,后又索回。其單位稱,根據規定,人不死不能算工傷。
張志娟的代理律師、石家莊市工傷職業病法律援助與研究工作站律師張士謙介紹說,張志娟的愛人去世得早,她一直帶著女兒租房居住。事故發生后,這個本不富裕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她們搬到了姐姐家。其姐姐家的居住環境并不寬松。一大家子人居住在當地棚戶區一處40多平米的房子內。這樣,一是為了讓張志娟得到照顧,另外也能節省一部分租房的開支。
張志娟事件經媒體報道后,社會各方紛紛將視線投到這個困難家庭。張志娟能否被認定工傷?
2012年6月21日,哈爾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工作餐后突發疾病,經搶救脫離生命危險的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現決定不予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各方媒體關注張志娟事件后,相關部門紛紛上門慰問,后續問題逐步得到解決,從某種程度上來講,張志娟算是“幸運”的。然而,更多的“不死不算工傷”事件仍在上演。
在河北省:類似“張志娟”的案例
2007年12月19日上午10時,44歲的絞車司機鄭小鳳在隨建筑公司到山東施工過程中,突然感到身體不舒服,暈倒在地。被單位急送至魚臺縣醫院,診斷為腦梗塞,一直在重癥監護室搶救。12月20日上午6時,醫院下了病危通知書。用人單位陪護人員趕緊電話通知鄭小鳳在外地的家屬,并要求醫院使用呼吸機繼續搶救。21日下午1時30分,醫生認為病人沒有起死回生的希望,家屬同意拔掉呼吸機,醫院宣告鄭小鳳死亡。隨后,鄭小鳳家屬要求申報工傷,用人單位認為其超過了48小時的搶救時間;而鄭小鳳家屬堅持說,用人單位在給患者用呼吸機時,患者已經死亡了,只是呼吸機強迫患者肺臟在運動而已。
2011年3月5日晚10時許,農民工張青春在建筑工地連續加班過程中,突發腦出血暈倒在工地上。工友趕緊通知包工頭。建筑公司派車將張青春先送到附近的鄉醫院。鄉醫院值班醫生看了病人情況后,建議趕緊送往大醫院搶救。到了縣醫院后,經搶救無效,其于兩天后的3月8日凌晨1時死亡。死者家屬要求用人單位某建筑公司承擔工傷賠償責任,建筑公司以張青春發病到死亡時間為51個小時,比法定的48小時超了3個小時,認為不應視同工傷。
2011年4月1日,邯鄲市仇某在一家民營的選礦廠工作期間,感到腹部疼痛難忍,當班班長讓兩名工友將他送到附近一個村里的診所治療。診所醫生診斷他為急性闌尾炎,為他輸了一瓶消炎的液體。輸完液,患者感到癥狀有所緩解,醫生建議他:“回去休息,每天下午過來輸液。”但仇勝樁回到單位宿舍后,于第二天清晨死亡。家屬要求單位為其申報工傷,用人單位予以拒絕,勞資人員答復家屬:仇勝樁發病后,是沒有經過搶救死亡的,不能認定為工傷。老板只同意支付3萬元安撫費。
這些情況或許只是冰山的一角,更多的悲情事件仍在上演。那么,“48小時時限”應從何時開始計算?這樣的門檻兒是否會導致更多延時死亡或催促死亡的事件?
專家解析:“48小時”起算時間有爭議
按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4年11月7日作出的《關于實施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函[2004]256號)第三條規定:《工傷保險條例》中第15條的規定的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視同工傷。這里的48小時,是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而不是從職工發病時起開始計算。如上述張青春案件中,鄉醫院值班醫生在看了患者病情后,只是建議到醫療條件好的大醫院搶救,并沒有實際接診,也沒有診斷記錄,不應算做法律上規定的“初次診斷”,應以縣醫院開始診斷救治時起算。
張士謙律師則表示,這一規定本身也存在爭議,初次診斷是從有了診斷結果開始起算,還是從診斷過程也計入48小時內?這在實際操作中就有爭議,有的省份就對這些作出了明確規定,例如,遼寧省規定,初次診斷時間是從醫院接診開始算起。
張士謙律師曾接待過的石家莊市一位農民工家屬咨詢,20多歲的農民工在工地上干活兒時突發腦溢血經搶救無效死亡,家中留下了兩個年幼的孩子,生活十分艱難。如果時間從有了診斷結果時起算,就在《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48小時之內;而從接診時起算,則超出了48小時之外20分鐘。農民工家屬正在申請工傷認定,目前結果無從得知。
觀點:
48小時規定易導致惡性事件
“不死不算工傷”事件得到了全社會關注。公平而言,超出48小時死亡不能認定工傷是法律認定的條款。然而,尊重法律的規定并不等于目前的法律規定沒有進一步完善的空間。河北省法律人士認為,目前我國關于工傷的法律認定范圍較窄,國家立法部門應盡快就《工傷保險條例》中爭議熱點進行規范,確立一個長久解決之道,讓更多的“張志娟”不再憂愁。而不是當一個“張志娟”出現時,我們都用社會的愛心為其減輕痛楚。
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可視同工傷。那么,這里的死亡怎樣界定呢?目前我國各地司法部門在審理醫療糾紛的案件中,一直采取心跳停止死亡和腦死亡兩種死亡標準并存,法律界也一直在爭論。
河北省三院一位主任醫師表示,我國醫學界一直在用傳統的心跳是否停止來判斷患者是否死亡。心臟跳動需要借助氧氣來維持,而獲取氧氣是通過肺的呼吸來實現的。一般情況下,呼吸機可刺激肺呼吸,而心臟在受到外界刺激時,就會跳動。
張士謙律師表示,每個地方的醫療水平、搶救方式都有所不同,甚至不同醫生以及不同的患者都有所差別,將工傷認定固定在某一個時間顯然是不合理的。更何況,我國尚未出臺腦死亡的具體標準,是否死亡的認定其實也是大有文章可做。顯然,單位和企業與醫院協議,將患者的死亡時間拖至“48小時”之外是一件輕而易舉的事。而家屬明知尚可搶救,卻為了“保工傷”而放棄也是可能的。
在我國刑事案件的審判工作中,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將受害人致死,一般以腦死亡為標準。律師認為,腦死亡作為死亡標準比心臟停止作為死亡標準更科學、更理性。(河北工人報 哈欣)
媒體報道鏈接地址:http://www.hbgrb.net/epaper/html/2012-07/02/content_78984.htm
上一篇:勞模張志娟狀告人社局,遭遇立案難
下一篇:張海超:從開胸到開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