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模張志娟狀告人社局,遭遇立案難
導語: 張志娟的律師張士謙稱,選擇訴訟途徑,除為保障張志娟的合法權益,也希望類似問題能夠得到社會關注,通過立法等方式完善 。
近日,黑龍江省勞動模范張志娟的家屬接到法院通知,張志娟訴哈爾濱市人社局工傷認定一案,未獲法院立案。法院要求其先申請行政復議。
此前的2月14日,哈爾濱市香坊區城管局第二環境衛生清潔中心職工張志娟上班清雪。晚上18點30分左右,區管局送餐到清雪街路,張志娟在吃飯后準備去衛生間,突然感到腿不好使,被同事緊急送往祖研醫院救治,祖研醫生建議轉院,隨后送到醫大一院救治,并診斷為腦溢血。經醫大醫院搶救,張志娟脫離了生命危險,但身體行動和語言表達均出現了障礙,已經無法自理。
張志娟術后第三天,其家屬至清潔二中心為其申報工傷,但被告知,“根據國務院令第586號《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第十四條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該職工是突發疾病,不是受到事故傷害,故排除認定為工傷;第十五條視同工傷的條件中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可以視同工傷。根據此規定認為張志娟不符合申報工傷的條件。”
6月11日,張志娟至哈爾濱人社局正式申請工傷認定,并于十日后收到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理由是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15條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
7月中旬,張志娟家屬先后通過郵寄EMS和當面提交的方式,向哈爾濱市道里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人社局做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并責令其限期重新做出工傷認定決定。但EMS被法院拒收,當面提交的材料也被法院退回。
8月8日,張志娟的姐姐張志玲再次到法院追問,又被告知,“應該先申請行政復議”。對于張志玲“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自行選擇復議或訴訟”的追問,則不再回應,也未出具不予立案的相關文件。
張志玲表示,張志娟病發并被媒體報道后,市區兩級工會都曾過來慰問,共給予慰問金一萬五千元,并按照有關規定報銷了部分費用。但是,相對于張志娟不能自理的病情而言,這些救助仍顯不足。希望能夠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后續問題。
張志娟的律師張士謙也告訴財新記者,現行《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其實不盡合理,但也存在一定的解釋空間。選擇訴訟途徑,除為保障張志娟的合法權益,也希望類似問題能夠得到社會關注,通過立法等方式完善。
目前,道里區法院并未就此作出回應。
財新網 任重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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