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人員,認定勞動關系即可認定工傷
石家莊市工傷職業病法律援助與研究工作站在河北厚正律師事務所掛牌成立,至今已運行了一個月的時間。據悉,工作站目前已得到廣大職工的廣泛關注,每天的咨詢電話絡繹不絕。工作站專職律師張士謙告訴記者,最近一段時間有多人咨詢職工受傷時超過退休年齡應否認定工傷的問題。
張律師認為,職工在超過退休年齡因工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享受相關工傷保險待遇。
◆“勞動關系”是認定工傷的前提條件
張士謙告訴記者,實踐中,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直接將此類案件認定為非工傷。其理由無非是“超過退休年齡,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再具有勞動關系。”而“勞動關系”是認定工傷的前提條件,故此才認定為非工傷。那么,超過退休年齡的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到底是不是勞動關系呢?
張士謙認為,法律不禁止超過退休年齡的職工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他表示,無論是《勞動法》還是《勞動合同法》,都沒有將退休人員排除在《勞動法》調整范圍之外,也就是說我國法律并沒有規定勞動關系中勞動者一方的年齡不得高于法定退休年齡,同時也表明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不是以“是否超過退休年齡”為判斷標準的。所以,超過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勞動關系,存在著可能性。
◆看薪酬如何領取 可判斷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張士謙告訴記者,1997年原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7】88號)第二條規定,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其協議解除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執行,即不能享受經濟補償金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三”)已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9次會議通過,并于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由于用人單位與超過退休年齡被返聘職工之間的法律關系問題,各地實踐操作中觀點不一,這次司法解釋三的出臺對這一問題進行了明確,其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這表明,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劃分標準以是否“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從而也否定了以“超過退休年齡”來確定勞動關系的觀點。
此外,張士謙告訴記者,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奚曉明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的理解與適用》第97頁對“已達退休年齡但未依法享有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人員,與用人單位的用人關系應如何認定”做了詳盡分析。此書中作出結論為: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的用人關系為勞動關系,屬于《勞動法》調整范圍。
因此,對于超過退休年齡,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與用人單位的用人關系為勞務關系;對于超過退休年齡的,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與用人單位的用人關系為勞動關系。在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時,認定勞動關系的,應當依法認定為工傷。
河北工人報記者哈欣 編輯:田玉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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