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補漏非要等到“開胸驗肺”?
張海超無奈的看著自己的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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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成職業病屬塵肺病
塵肺是由于在職業活動中長期吸入生產性粉塵(灰塵),并在肺內潴留而引起的以肺組織彌漫性纖維化(疤痕)為主的全身性疾病。按其吸入粉塵的種類不同,塵肺可分為無機塵肺和有機塵,塵肺大部分為無機塵肺。我國法定十二種塵肺有:矽肺、煤工塵肺、電墨塵肺、碳墨塵肺、滑石塵肺、水泥塵肺、云母塵肺、陶工塵肺、鋁塵肺、電焊工塵肺、鑄工塵肺。
在我國超過兩億的受到職業病危害的人群中,塵肺病占到近80%。2008年,我國新發各類職業病13744例。職業病病例數列前3位的行業依次為煤炭、有色金屬和建筑行業。上世紀50年代以來,我國有超過14萬人死于職業病,每年新增患者約1萬例,以上兩項均居世界首位。
規范制度,補上漏洞,加強法律監管,避免“開胸驗肺”的悲劇再次發生
自稱只想活著的河南青年張海超怎么也沒想到,個人的近乎無奈之舉卻將中國的《職業病防治法》推上了風口浪尖。
28歲的張海超在奔波三年無果的情況下,不顧醫生勸阻,以“開胸驗肺”的悲愴方式,揭穿謊言,掀起軒然大波,也引發了社會對職業病診斷、鑒定等相關法律程序的拷問和質疑。如何規范制度,補上漏洞,加強法律監管,避免悲劇再次發生,是到了該認真思考的時候。
——維權之痛——
沒有用人單位證明,就無法進行工傷認定
2004年6月,張海超到鄭州振東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振東公司)上班,先后從事過雜工、破碎、開壓力機等有害工種。2007年10月,身體不適的張海超辭去在振東公司的工作。咳嗽、胸悶的他先后被北京、鄭州多家醫院確診為患有肺塵病,但因先前工作的企業拒絕提供工作證明,張海超被迫走上維權之路。在多次上訪后,最后還是靠市長特批,才能到鄭州市職業病防治所進行職業病診斷。
張海超曾經告訴記者,和他有著類似情況的工友有7個,都是因為公司不提供有關材料而無法鑒定。有些人甚至沒有要到說法,就已經離開人世了。
職業病診斷機構顛倒黑白,無法討回公道
2009年5月25日,歷盡千辛萬苦的張海超終于獲得了職業病診斷機會。詭異的是,憑胸片肉眼就能看出的塵肺,卻被鄭州市職業病防治所診斷為“無塵肺0+期(醫學觀察)合并肺結核”,這宣告了沒有職業病診斷資質的河南、北京等大醫院所做的一些診斷“無效”。同時意味著這名河南青年只能進行肺結核治療,而這早已被其他醫院否認。
在奔波兩年無果的情況下,張海超主動要求“開胸驗肺”,以“自殘”的極端方式證明因職業而患病,為自己討個公道。
用人單位唯利是圖,漠視生命
“開胸驗肺”事件中,負責鄭州市振東耐磨材料廠體檢的新密市衛生防疫站站長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當時已把所有體檢結果都告訴廠里,把體檢有問題需要復檢的人也告訴了廠里。
但振東公司相關負責人卻未將結果告知張海超本人,其原因是“當時公司體檢主要是做傳染病和基本狀況調查,體檢完了就算完事了。”這直接導致張海超錯過了最佳的治療時機。
——專家說法——
改變荒謬的立法邏輯
“開胸驗肺”事件后,人們震驚之余,將矛頭指向了《職業病防治法》以及《職業病診斷及鑒定管理辦法》。這兩個法規是于2002年5月1日正式實施的。
工傷賠償法律網律師張士謙認為,法律從一開始就暴露了兩大問題。
張士謙援引《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該條例規定,職業病診斷應當綜合分析下列因素,包括病人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和現場危害調查與評價;臨床表現以及輔助檢查結果等,“職業病診斷時需綜合分析幾個因素,這為職業病診斷設置了諸多條件。”
他認為法律暴露的另外一個問題是,立法邏輯錯誤。“如果用人單位不出具工作證明,則診斷機構不受理職業病診斷申請。而職業病人需要診斷機構出具職業病診斷證明,才能進行工傷認定,從而享受工傷待遇。”他分析認為,這會導致職業病診斷“要完全從良心的角度出發或者用人單位‘大腦進水’要‘自證其罪’”。
也許因為相關部門早已意識到上述規定的弊端,2003年衛生部頒布的《衛生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職業病診斷鑒定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對先前的法律進行了完善。《通知》第二條第四、第五項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提供或不如實提供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職業病診斷與鑒定機構應當依當事人提供的自述材料、相關人員證明材料等作出診斷證明。張士謙解釋,這意味著,即使用人單位不開具工作證明,職業病人只需找到相關證人,比如一起工作的人,也能要求職業病診斷機構作出職業病診斷。
然而,在實際操作中形勢并不樂觀。“出現張海超這個情況,一個重要因素是職防所對后來出臺的規定重視程度不夠。”張士謙認為,當務之急是盡快將《通知》法律化,但他同時強調,“開胸驗肺”事件的發生,法律問題絕對小于執法問題。
打破職業病診斷權的壟斷
作為唯一能為張海超提供職業病診斷證明的職防所,在事件中成為社會關注焦點。
我國現行法律規定,職業病的診斷只能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法律上規定為連續居住一年及以上)具有職業病診斷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同時,在我國,職業病診斷應當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這在客觀上導致了職業病診斷權的壟斷。
作為工傷認定的前置程序,職業病診斷結果直接關系到被申請人能否被認定為工傷,能否獲得補償。“開胸驗肺”事件中,作為當地政府唯一指定的鑒定機構,鄭州市職業病防治所“自擺烏龍”——兩個月之內做出相反的鑒定。先是鑒定為“肺結核”,在媒體與衛生部督導組介入以后,推翻之前所做的鑒定,
診斷張海超為塵肺三期。
然而張士謙告訴記者,自己曾接過一個案子,當事人是四川人,在廣東打工,其在四川做的職業病診斷拿到廣東后,當地有關部門并不承認。
“一個地級市只設立一所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由本地職業病診斷機構來鑒定本地企業的職工職業病情況,很容易形成地方保護主義,也容易滋生腐敗,權錢交易,讓職工鑒定無門。”廣東深鵬律師事務所馮正東分析認為,“開胸驗肺”暴露了制度設計上的缺陷。他建議修改相關法規,改變屬地管理的模式。凡符合規定條件的醫療機構,經申請都應該批準進行職業病診斷,當事人可以選擇全國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加大違法處罰力度
為什么企業敢如此罔顧員工生命健康呢?“我認為最重要的是,單位在職業病防治方面的違法成本過低。”馮正東對此進行了闡釋。
《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三條至三十八條,對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的職責作了具體規定。
“用人單位沒有做到怎么辦?僅僅罰款而已,違法成本太低了。‘開胸驗肺’事件因為媒體關注、省委書記多次批示,相關責任人才受到了處分,并處以25萬元的處罰。”馮正東認為,應該從法律層面上進一步加強對企業的約束。
“我覺得可以借鑒其他法律的一些規定,如《勞動合同法》規定,未簽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食品安全法》規定十倍罰款,加大對用人單位的處罰力度,讓用人單位不敢違法,不能違法。”馮正東同時建議,設立職業病防治基金,讓職工能免費接受職業病診斷,減輕勞動者的成本。
張士謙則認為,“開胸驗肺”事件同時暴露了一個問題:必要的救濟途徑的缺乏。他建議,在加強法律宣傳工作的同時,加大對職防所這種不作為行為的處罰力度。
——政府回應——
一切漠視勞動者權利行為都要受到嚴懲
“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相關機構,一切漠視、忽視勞動者生命和健康權利的行為都應該依法、依規受到嚴肅處理和社會的嚴厲譴責。”在8月4日舉行的國新辦新聞發布會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副部長胡曉義針對近期輿論關注的河南農民工張海超“開胸驗肺”事件作出如上明確表示。
據胡曉義介紹,張海超的職業病鑒定已經確定為三級傷殘,當地的勞動保障部門已經認定他為工傷。勞動保障部門正在積極聯系專家委員會對他進行傷殘等級的鑒定。目前,國家安監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部門正在策劃組織全面的職業病防護條件的檢查工作,通過加強情況調研、加強制度建設,使勞動者得到更好的保障。
據胡曉義介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處理有關工傷事件的過程中,職責主要包括,首先,依據工傷或者職業病的鑒定來確認是不是屬于工傷。第二,如果工傷職工傷殘了,要對他進行傷殘等級的鑒定,看他是不是喪失了勞動能力。這種傷殘等級的界定有國家標準,不是由行政部門作出的,而是由各地的傷殘等級鑒定專家委員會作出界定。第三,根據工傷認定和傷殘等級鑒定的結果來確定支付的待遇,包括一次性的待遇和長期支付的待遇。(科技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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