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職工放長假勞動關系咋認定?
企業職工放長假 再就業又遇“連陰雨”
藕斷絲連 勞動關系咋認定?
核心提示:職工在因公外出時,不幸遭遇車禍,后經搶救無效去世。經交管部門認定,車禍中去世的職工在這起車禍中不承擔任何責任。然而,在工傷認定中,職工家屬和用人單位卻各執一詞,就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爭執不休。
職工因公外出遭遇車禍
2011年10月,在黃石高速公路上發生了一起慘烈的車禍,致兩死一傷的慘劇發生。
宋風喜就是這場慘劇中的一名死者。
記者了解到,宋風喜是一名長期從事紡織行業的職工,2011年3月,晉州市某紡織品公司招用其工作,雙方僅僅口頭約定了宋風喜的工作內容,以及公司老板彭某每月向宋風喜支付3500元工資,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同時,公司也沒有為宋風喜繳納各項社會保險。
慘劇發生前一天的17時左右,彭某找了一輛躍進輕型貨車,安排宋風喜隨車把貨送給買家。
送完貨回來,已是凌晨0時25分左右,宋風喜乘坐的這輛用來送貨的躍進輕型貨車在沿黃石高速公路由東向西行駛時,先是撞到前方一輛重型半掛車的后尾部后導致駕駛失控,貨車撞到左側護欄,宋風喜及司機都受了傷。而更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在交警還沒有趕到現場時,另一輛福田重型半掛車刮蹭了其左側車輛后撞到了這輛躍進輕型貨車尾部,最終導致宋風喜及駕駛員的死亡。
經過勘驗現場后,交警認定,福田重型半掛車對躍進輕型貨車的撞擊加重了宋風喜等人的損害程度,最終致其二人死亡。隨后,在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認定事故雙方駕駛人負事故的同等責任,死者宋風喜無責任。
是否認定為工傷成爭執焦點
這起慘烈的事故造成躍進輕型貨車駕駛人當場死亡,宋風喜經搶救無效死亡。讓宋風喜家屬更加難以接受的是,事故發生后,彭某僅僅支付了3000元火化費用,就對此事再也不聞不問了。
宋風喜的親屬認為,宋風喜是在送貨的過程中遭遇的車禍,應該認定為工傷,所以,作為老板的彭某就應該支付相應的喪葬補助金、供養宋風喜父親的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以及三個月的工資。但是,宋風喜親屬的這一要求,卻遭到了彭某的拒絕。
彭某的理由很簡單: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所以不存在勞動關系。
彭某認為,宋風喜與其原來工作的單位還存在勞動關系,另外,宋風喜在其公司工作,主要是提供技術服務,勞動報償按天給付,一旦在工作過程中出現技術問題,由個人負60%責任,單位負40%責任。從招用宋風喜到發生事故這七個月的時間里,宋風喜有事就來,沒事可以回家,并不是全日制職工,因此,屬于勞務聘用關系。
另外,彭某還認為,宋風喜的死亡是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和工作無關,不能算作工傷。
宋風喜的親屬幾次找彭某協商無果后,將彭某告上了法庭。一方面,請求法院判令交通事故中雙方駕駛人賠償宋風喜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等,共計342213元;另一方面,進行勞動關系的確認,為將來要求工亡關系確認,進而要求彭某支付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支付的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以及三個月的工資等做準備。
遭遇車禍究竟能否認定工傷
“首先應該確定的是,當事人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河北厚正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勝利認為,由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因此,明確勞動關系是首要任務。
王勝利認為,彭某明確承認招用宋風喜的事實,同時,對宋風喜入職時間、在崗期間、從事工種、從事勞動業務范圍等用工事實也沒有異議。宋風喜為彭某提供有報酬的勞動,并接受彭某管理,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一旦出現重大質量問題,由宋風喜個人承擔60%的賠償責任,這就表明彭某利用其制定的規章制度對宋風喜進行管理和約束,甚至是經濟制裁。另外,宋風喜從事的工作是彭某對外業務的組成部分,彭某以工資的形式向其支付勞動報酬。“這些都足以認定宋風喜和彭某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王勝利說。
而對于彭某所堅持的“宋風喜與原單位之間還存在勞動關系”這一說法,王勝利則表示,宋風喜所在原單位明確表示,因市場原因,該公司自2008年8月起,便處于經營性停產狀態,公司員工也因經營性停產而放長假,這才導致宋風喜離開原單位再就業。
“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業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的,按勞動關系處理。”王勝利表示,按照上述規定,即便宋風喜與原單位還存在勞動關系,他與彭某之間的事實勞動關系也是不容更改的。
“雙方勞動關系的確認,對于此后的工傷認定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王勝利表示,宋風喜和彭某之間的勞動關系可以得到認定,那么,宋風喜因公外出遭遇車禍,理應認定為工傷,并由彭某支付相應的賠償費用。河北工人報 媒體報道鏈接地址:http://www.hbgrb.net/epaper/html/2012-05/28/content_7733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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