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市:個體戶要為雇工入工傷保險
日前,濰坊市對商貿、餐飲、住宿等服務業參加工傷保險提出了實施意見,要求用人單位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按照每人每月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0.5%的標準繳費。
濰坊市行政區域內商貿、餐飲、住宿等服務業用人單位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都應當為全部勞動者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新參保的用人單位應當在經營地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工傷保險費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由用人單位按照每人每月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0.5%的標準,每3個月或6個月繳費一次,也可以一次性繳足全年的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工傷保險費轉由職工個人承擔。
職工遭受工傷事故傷害后,用人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電話告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并采取措施使職工得到及時救治。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時,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天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超過規定時限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符合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職工,核定工傷保險待遇時,凡是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以本人工資為計發基數的,統一按照其受傷時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因工致殘職工或者是因公死亡供養親屬,如本人自愿,可終止工傷保險關系,并按照工傷保險有關規定,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或者在欠繳工傷保險費期間職工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全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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