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通知
咸人社發〔2016〕134號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按照全省2016年系統調整社會保險待遇的有關要求及《陜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精神,根據《陜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指導意見》,為保障工傷職工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基本生活,結合我市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現將我市工傷保險待遇標準調整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調整范圍和對象
2015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經過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
不包含2015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已經死亡以及按有關規定一次性領取長期待遇終止了工傷保險關系的工傷人員;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工傷退休人員不參加傷殘津貼待遇調整。
二、調整標準和原則
(一)傷殘津貼:傷殘的工傷職工每人每月一級增加314元,二級增加298元,三級增加283元,四級增加269元;增加后,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月傷殘津貼不足2742元的補足到2742元;五級傷殘職工每人每月增加256元,六級傷殘職工每人每月增加230元;增加后,五至六級傷殘職工月傷殘津貼不足2221元的補足到2221元。
七十年代初處理回鄉的按月在原工作單位領取傷殘撫恤費的農民輪換工,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月撫恤金調整為1891元;因工致殘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月撫恤金調整為1700元。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符合工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已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增加118元,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106元。
(三)生活護理費:以2015年我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比例確定。
三、調整資金支付渠道
已將1至4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的,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用人單位,其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按本通知調整后,由用人單位支付。調整增加五級、六級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和七十年代初處理回鄉的農民輪換工的傷殘撫恤金所需資金,由用人單位原渠道支付。已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的老工傷人員相關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
四、調整時間
本次工傷保險待遇標準調整從2016年1月1日起執行。
咸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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