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工發生工傷,派遣單位要擔責?
作者:湖南日報 來源: 發布時間:2016-07-18 16:55:00 瀏覽量:917
問:
2015年8月,我入職某勞務公司后被派遣到某公司做保安工作,月工資3000元,勞務公司未給我繳納社會保險。同年11月份,我在夜間值班時不慎摔倒致左臂骨折,住院30天,花去醫療費2萬余元。其間,我的家人向當地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我被認定為工傷,后又被鑒定為工傷9級。我出院后,就工傷待遇問題與勞務公司和所在工作單位進行協商,但兩公司互相推諉。我該怎么辦?
法律專家回復:
你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10條明確規定:“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用工單位應當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二)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職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亡的,派遣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勞務派遣職工發生工傷時,派遣單位是法定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為你申請工傷認定和支付工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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