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中對“工作場所”的理解要寬泛
案例
杜某于2011年3月經某物業公司安排在某小區從事保潔員工作。2011年6月26日上午10點12分,杜某在其做保潔工作的小區內被車輛撞傷,經搶救無效死亡。2011年9月7日,杜某的丈夫李某向工傷認定認定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認定部門于9月21日受理該申請,并對造成杜某死亡事故的發生時間、地點、原因進行了相關調查后,根據事實情況,認定杜某的死亡屬于工傷認定范圍,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于2011年10月24日,對杜某的死亡作出予以認定為工傷的工傷認定。但物業公司不服,認為按照公司的《保潔員工作流程》的安排,杜某的工作地點應該是該小區的15號樓內,其發生事故的地點并非15號樓內,而是小區的其他地方,該地方并非杜某負責的保潔地點,死亡結果的發生是杜某擅離工作崗位導致,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遂向法院提出了行政訴訟。
評析
本案中,單位和杜某的勞動關系通過勞動仲裁裁決的方式先行進行了確認,仲裁裁決在進行工傷認定時已生效,所以雙方的勞動關系已經明確。事故發生的時間是上午10點12分左右,屬于杜某的正常工作時間。雙方爭議的最終焦點在于杜某是在其保潔區域15號樓外發生事故,該區域是否屬于杜某的工作場所。
物業公司訴稱,杜某出事地點雖然是物業公司負責的物業管理區域,但并非杜某應當工作的地點,杜某被撞身亡是因其上班期間擅離工作崗位導致的,所以不是在工作地點發生的事故不應認定為工傷。作為工傷認定行政部門,我們認為杜某是物業公司的員工,雖然按照工作要求其工作職責是負責小區15號樓內的保潔工作,但不能據此認定其工作場所就是15號樓,只有在15號樓內發生的事故才能認定為工傷。
工傷認定部門認為,既然整個小區都是該物業公司的負責范圍,那么作為保潔員,其工作地點不能狹隘的理解為一個固定的位置,其為履行職責經過的區域都可以認定為工作場所。國家設立工傷保險制度主要目的是為了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保障因工作造成傷害的勞動者能夠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因此,工傷認定行政部門在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時,應當遵循這一立法目的,如果狹隘地理解《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工作場所,顯然與這一立法目的相悖,所以關于工作場所的理解應該是寬泛的,不能僅僅理解為是狹義上的勞動場所,具體還包括用人單位圍墻內所有場所、指派外出工作場所及路線、上下班路線等等。本案中,單位不能提供不認為是工傷的其他合法證據,所以理應認定為工傷。
該案經過兩審法院的審判,法院采納了工傷認定部門的意見,維持了工傷認定決定。
淮安市清河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趙文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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