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工傷保險行業差別浮動費率辦法
杭人社發[2011]268號
各區、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杭州經濟開發區、西湖風景名勝區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
現將《杭州市工傷保險行業差別浮動費率辦法》已通過市政府法律審查,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為認真貫徹實施《工傷保險條例》 ( 國務院第 586 號令 ) ,實行工傷保險行業差別浮動費率,促進工傷預防,降低企業風險,充分發揮工傷保險費社會共濟作用,根據原勞動和保障部《關于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 2003 〕 29 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 做好 工傷保險費率浮動工作的通知》(人社廳發〔 2011 〕 93 號)、《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杭州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的通知》(杭政辦〔 2011 〕 21 號)規定,結合全市工傷保險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一、關于行業劃分
根據國家規定的工傷保險行業分類(見附表),將企業劃分為三個類別:一類為風險較小行業,二類為中等風險行業,三類為風險較大行業。三類行業分別實行三種不同的工傷保險費率。全市各工傷保險預算單位社保經辦機構根據企業工商登記內容及主要生產經營業務,確定企業的行業風險類別及相對應的費率。
二、關于行業基準費率
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根據杭州市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及工傷保險費收支比例,確定三類行業基準費率分別為:杭州市區范圍內企業一類行業 0.5% ,二類行業 0.8% ,三類行業 1.2% 。五縣(市)企業一類行業 0.7% ,二類行業 1.0% ,三類行業 1.4% 。基準費率可根據工傷保險基金的運行情況適時調整。
三、關于費率浮動
(一)企業為一類行業的,按行業基準費率向下浮動,浮動標準為 0.1% ,最多浮動一檔。企業為二類行業的,按行業基準費率向上或向下浮動。浮動一檔標準為 0.1% ,最多浮動二檔。企業為三類行業的,按行業基準費率向上或向下浮動。浮動一檔標準為 0.2% ,最多浮動二檔。
市區企業一類行業的最低浮動費率為 0.4% ;二類行業的最低浮動費率為 0.6% ,最高浮動費率為 1.0% ;三類行業的最低浮動費率為 0.8% ,最高浮動費率為 1.6% 。
五縣(市)企業一類行業的最低浮動費率為 0.6% ;二類行業的最低浮動費率為 0.8% ,最高浮動費率為 1.2% ;三類行業的最低浮動費率為 1.0% ,最高浮動費率為 1.8% 。
(二)費率浮動由各工傷保險預算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企業上年工傷保險費用支出占繳費總額的比例(以下簡稱收支比例)確定,企業工傷保險費收支比例超過 100% 的,實行向上浮動;企業工傷保險費收支比例為零的,實行向下浮動(見附表)。
(三)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每年調整一次,調整時間為每年的 7 月份。
四、其它有關問題
(一)新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由各工傷保險預算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行業分類后,按照對應的行業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二)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由各工傷保險預算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重新確定行業分類。今后企業的工商登記內容及主要生產經營業務發生變化需調整行業類別的,應持工商登記執照及有關證明材料,及時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行業類別手續。
(三)做好企業統一實行差別浮動費率銜接工作。蕭山區、余杭區及五縣 ( 市 )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根據上年度工傷保險費收支比例,按照相應的浮動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五縣 ( 市 ) 企業工傷保險費收支比例為零的,一類行業 0.6% ,二類行業 0.9% ,三類行業 1.0% ;工傷保險費收支比例大于零的,一類行業 0.7%; 工傷保險費收支比例大于零小于 100% 的,二類行業 1.0% ,三類行業 1.2% ;工傷保險費收支比例大于等于 100% 的,二類行業 1.1% ,三類行業 1.4% 。
(四)將企業的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安全生產誠信機制建設工作與工傷保險浮動費率掛鉤。實行工傷保險費率下浮的參保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必須達標或安全生產分類等級狀況為 A 、 B 、 C 級;安全生產標準化未達標或安全生產分類等級狀況為 D 級或列入安全生產“黑名單”的,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二款有關上浮規定標準的企業,實行工傷保險費率上浮。
本辦法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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