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明確上海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管轄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 滬人社仲發〔2014〕38號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現將《關于進一步明確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管轄的若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遵照執行。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9月1日
關于進一步明確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管轄的若干規定
為規范全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案件辦理,明確案件管轄范圍,維護仲裁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組織規則》、《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人事爭議處理規定》和《上海市事業單位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等規定,對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管轄做出如下規定:
一、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二、本市各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管轄范圍
(一)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下列勞動人事爭議: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規定, 在本市注冊設立的注冊資金在壹仟萬美元以上或者相當于壹仟萬美元以上的外資企業和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規定,參照執行的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或在國外居住的中國公民在大陸設立全部資本為其所有的,在本市注冊設立的注冊資金在壹仟萬美元以上或者相當于壹仟萬美元以上的企業和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
3.經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事業單位和中央、外省市在本市的事業單位發生的人事及勞動爭議;
4.駐滬軍級以上軍隊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發生的人事爭議;
5.取得合法就業資格的外籍人員、臺港澳人員和定居國外人員與所在單位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
6、本市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勞動爭議案件。
(二)區(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下列勞動人事爭議:
1.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范圍以外的,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爭議;
2.經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事業單位發生的人事及勞動爭議;
3.駐滬師級以下軍隊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發生的人事爭議。
三、仲裁申請接待、受理時的管轄審查
各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應繼續按照《關于進一步規范仲裁接待和案件移送的通知》(滬人社仲〔2013〕167號)的規定,做好仲裁申請的接待工作。
當事人仲裁申請時所填寫的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地址、用人單位的送達地址、用人單位注冊登記地址,有其一屬于本區縣行政區域內的(屬于市仲裁委員會管轄的除外),該仲裁委員會對于材料齊備的仲裁申請應當出具收件回執。
仲裁委員會對符合《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以下簡稱“《辦案規則》”)第三十條條件的仲裁申請應當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對不符合《辦案規則》第三十條第一、二、三項規定之一的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對不符合《辦案規則》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的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作出書面說明并告知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四、附則
本規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本規定施行前,各仲裁委員會已按原管轄規定受理,尚未審理完畢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繼續處理。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調整本市勞動爭議仲裁管轄的通知》(滬勞保仲發〔2008〕44號)同時廢止。
頒布日期:2014-9-1
執行日期:201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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