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無錫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的通知
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各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無錫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無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無 錫 市 財 政 局
無 錫 市 衛 生 局 無錫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二O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無錫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完善工傷保險費率機制,促進工傷預防,根據《工傷保險條例》、《關于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29號)、《關于做好工傷保險費率浮動工作的通知》(人社廳發〔2011〕93號)、《關于做好工傷保險費率浮動實施工作的通知》(蘇人社發〔2012〕148號)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傷保險浮動費率,是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在用人單位按行業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基礎上,根據用人單位前兩自然年度工傷保險支繳率、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確定其本期應當上浮或下浮的工傷保險費率。
工傷保險支繳率是指工傷基金支付用人單位工傷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與該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比值。工傷發生率是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的人數與該單位月平均參保人數的比值。
第三條 工傷保險浮動費率每兩年調整一次,調整時間為調整年度的7月1日。按照本辦法核定工傷保險浮動費率所依據的工傷保險支繳率和工傷發生率以前兩自然年度為計算期間,用人單位首次參保且繳費不滿兩年的,不參加費率浮動,按行業基準費率繳費。用人單位非首次參保且繳費不滿兩年的,按實際繳費月份計算支繳率和工傷發生率。
第四條 用人單位屬于一類行業的,不實行浮動費率,仍按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屬于二類行業、三類行業的,實行浮動費率,用人單位按相應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五條 用人單位工傷事故發生率為零且工傷保險基金零支付的,費率下浮至行業基準費率的80%。工傷事故發生率為零且工傷保險基金零支付,并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AQ/T9006-2010)被評定為安全生產一級、二級標準化企業的,費率下浮至行業基準費率的50%。
第六條 用人單位前兩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年度的工傷保險費率不得下浮:
(一)拖欠工傷保險費的;
(二)少報、漏報、瞞報繳費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
(三)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
第七條 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支繳率為200%到400%的,費率上浮至行業基準費率的120%。工傷保險支繳率為400%以上的,費率上浮至行業基準費率的150%。
第八條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計入該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支繳率的計算范圍:
1、職工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2、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3、職工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第九條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根據本辦法,將每次浮動費率的調整情況告知用人單位,并將調整結果抄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衛生、安全生產監管部門。
第十條 江陰市、宜興市可參照本辦法規定,制定本地區相應辦法,并逐步實施全市統一的浮動費率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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