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甘肅省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管理辦法》的通知
甘人社通〔2020〕221號
各市(州)、甘肅礦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蘭州新區民政司法和社會保障局:
為加強和規范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工作,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管理辦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2018年12月14日修訂)和《甘肅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150號)相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特制定《甘肅省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認真執行。
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0年11月26日
甘肅省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配置工作,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管理辦法》(2018年12月14日修訂)和《甘肅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150號)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輔助器具是指對工傷職工日常生活或就業需要配備具有輔助功能的人造肢體及用具,包括: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助聽器、輪椅等。
第三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的監督管理工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對申請承擔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服務的輔助器具裝配機構和醫療機構進行協議管理,并按照規定核付配置費用。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的確認工作。
第四條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評估確定辦法。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評估確定辦法,與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簽訂服務協議,并向社會公布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名單。
第五條 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執行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項目和限額標準。
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項目和限額標準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和工傷職工需求制定并適時調整。
第六條 工傷職工需要配置輔助器具,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勞動鑒定委員會收到申請后,60日內作出結論,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工傷職工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確認。
第七條 工傷職工配置的輔助器具超過使用年限,需要更換的,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可以更換。
第八條 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的協議機構配置輔助器具發生的交通、食宿費用,按照《甘肅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異地就醫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時發生的下列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一)工傷職工未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自行配置輔助器具的;
(二)工傷職工在非協議機構配置、維修和更換輔助器具的費用;
(三)工傷職工配置、更換輔助器具超出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項目和限額標準的費用;
(四)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在規定的使用年限內,協議規定應當由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負責維修、更換的費用;
(五)違反規定更換輔助器具的。
第十條 工傷職工在配置輔助器具時,須到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的配置機構進行選擇。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工傷職工需要配置輔助器具的,參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并由用人單位支付配置費用。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有效期為5年。本辦法實施后,《甘肅省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配置辦法》(甘人社通〔2014〕412號)同時廢止。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附件:甘肅省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申請確認表.doc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gansusheng/2021-9/10433.html
上一篇:甘肅省:關于調整我省2023年度工傷保險有關待遇的通知(甘人社通〔2023〕296號)
下一篇:關于印發《甘肅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確認辦法》的通知(甘人社通〔2020〕31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