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甘肅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確認辦法》的通知
甘人社通〔2020〕313號
各市(州)、甘肅礦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蘭州新區民政司法和社會保障局:
為加強和規范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確認工作,維護工傷職工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甘肅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150號)相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特制定《甘肅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確認辦法》,現印發你們,請認真執行。
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0年9月11日
甘肅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確認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確認工作,維護工傷職工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甘肅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相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需要暫停工作接受治療,繼續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的期限。
第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由用人單位根據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按照《甘肅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認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并通知工傷職工本人。
第四條 工傷職工多部位或組織器官受到傷害,以對應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長的期限作為該職工的停工留薪期,但各受損傷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時間不得累加。
第五條 未列入《甘肅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的受傷害部位或組織器官,由用人單位根據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確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 6個月。
第六條 工傷職工因受到原發性損傷引起感染出現并發癥,用人單位根據協議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書,可以在原停工留薪期的基礎上再增加2個月。
第七條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情況特殊需要延長的,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停工留薪期應連續計算。
第八條 工傷職工傷情嚴重,確需延長停工留薪期,由工傷職工提出申請,經用人單位同意,在停工留薪期滿前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延長申請。停工留薪期超過12個月后,未提出延長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不再受理。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延期確認結論前,工傷職工繼續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第九條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十條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第十一條 工傷職工舊傷復發,需要重新確定停工留薪期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有效期為5年。本辦法實施后,《甘肅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確認辦法》(甘人社通〔2014〕411號)同時廢止。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附件:
甘肅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doc
甘肅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確認申請表.doc
甘肅省工傷職工延長停工留薪期確認申請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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