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北省財政廳
關于調整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冀人社字[2021]157號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公共服務局、改革發展局: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經省政府同意,決定對我省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進行統一調整,F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調整范圍
本次調整的范圍為2020年12月31日前享受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傷職工及因工死亡職工的供養親屬。調整后的標準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
二、調整標準
(一)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的調整。根據傷殘等級每人每月分別增加:一級傷殘290元,二級傷殘275元,三級傷殘260元,四級傷殘245元。調整后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補足至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二)對于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五級、六級傷殘職工,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以下標準為其增加傷殘津貼:五級每人每月增加額不得低于230元,六級每人每月增加額不得低于200元。調整后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補足至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30元,其他親屬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三、資金渠道
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所需費用,已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用人單位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在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的供養親屬撫恤金,按原渠道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用人單位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養親屬撫恤金,以及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五級、六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由工傷人員現所在單位支付。
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工作,直接關系工傷職工、供養親屬的切身利益,是發揮工傷保險制度保障作用、保障工傷職工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基本生活、促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舉措。各級人社、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周密部署、嚴密組織,認真抓好落實,確保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及時足額發放。
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北省財政廳
202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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