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勞動者不能申請支付令
申請支付令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簡便快捷的督促債務人償還金錢債務,以快速實現債權人的金錢債權,為了達到這一目的,申請支付令的一個重要條件就是給付的是金錢數額要確定,而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數額往往不確定。
加之債務人提出支付令并不需要提出證據,而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數額往往雙方爭議較大,如果允許勞動者申請支付令,那么用人單位提出支付令異議的可能性接近百分之百。因此,用人單位拖欠或未足額支付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勞動者不能申請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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