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理解和適用問題請示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理解和適用問題請示的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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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的理解和適用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原則同意你院第一種意見。即,企業職工因工傷害發生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施行之前,當時有關單位已按照有關政策作出處理的,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的“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情形”。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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