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工傷職工能否享有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案情簡介
職工陳某,男,1953年4月10日出生,2005年5月到某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工作,2012年10月在工作中受傷,2013年1月被依法認定為因公負傷,2013年4月30日被鑒定為傷殘八級。同月11日,某公司以陳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為由,終止與陳某的勞動關系。陳某要求某公司一次性賠償工傷待遇,某公司以陳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為由,拒絕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陳某不服,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請求裁決某公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48564元。
爭議焦點
工傷職工因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終止勞動關系,能享有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嗎?
案例分析
圍繞陳某仲裁請求,處理中出現兩種意見。
意見一:陳某的請求不予支持。主要理由:一是陳某勞動關系終止的原因是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不是陳某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陳某要求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該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中關于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支付條件。二是陳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應當辦理退休手續,無論陳某是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或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是否符合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都不影響陳某今后可能享受的相關工傷待遇。三是江蘇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類似情況的處理是不計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意見二:陳某的請求應當支持。主要理由:一是陳某和某公司的勞動關系已經終止,既然終止即具備《工傷保險條例》、《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規定的可以計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條件。二是工傷保險法律法規并沒有限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終止勞動關系的工傷職工不計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三是《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規定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計發年限為當地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年齡之差。陳某年齡顯然在當地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范圍之內,且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計發的年限以當地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為限,足以說明工傷職工只要在當地人口平均壽命之內,即有權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筆者傾向于筆第一種處理意見。
第一,工傷保險立法賦予五級至十級傷殘職工可以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計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這是對工傷職工權益的充分保護。《工傷保險條例》對傷殘一至四級.五至六級.七至十級工傷職工的工傷待遇分別做出的規定,充分體現了對不同傷殘程度的工傷職工給子保護。五至十級工傷職工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是法律賦予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承擔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義務。
第二,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前提條件是傷殘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并不是只要具備終止勞動關系的事實即可計發—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明確,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可以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四條明確,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至十級傷殘的,按照《條例》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可以計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此可見,工傷職工享有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應當具備三個條件,即傷殘五至十級,本人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本案中.陳某勞動關系終止的原因是其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并不是勞動合同期滿終止,也不是陳某本人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因此不符合可以計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法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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