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河北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關于印發河北省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
(河北省政府辦公廳字〔2013〕91號)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
《河北省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實施意見(試行)》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8月21日
河北省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實施意見(試行)
為實現工傷保險基金在全省范圍內統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省政府令【2011】第21號)(以下簡稱《條例》和《實施辦法》),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省級統籌內容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全省統籌。工傷保險工作實行“六統一”:即統一工傷保險參保、繳費和費率管理政策;統一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程序和規范;統一工傷保險待遇政策標準;統一管理和規范工傷預防、工傷康復;統一基金預算、財務管理與核算辦法;統一經辦規程和信息管理。
二、基本要求
(一)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所屬的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省經辦機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負責全省工傷保險基金征繳管理工作。各市、縣(市、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城內用人單位的參保登記、繳費基數和費率的核定及其他征繳工作。
(二)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費率按照國家和省關于工傷保險費率的浮動管理規定進行浮動,費率浮動的管理范圍和權限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統一規定。
(三)工傷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省經辦機構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按工傷保險項目統一編制全省基金預算草案,經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核匯總、省財政部門審核,并由兩部門聯合報省政府批準后執行。具體的基金預算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管理辦法,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四)省財政部門設立全省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各市、縣(市、區)不再保留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全省各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屬地原則設立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戶和支出戶。
(五)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當月征收的工傷保險費和其他收入,按照規定逐級核算并全部上解,省經辦機構直接征收和各市、縣(市、區)上解的工傷保險費以及其他收入,應于月末全部轉入省財政部門設立的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實行全省統籌前各市、縣(市、區)工傷保險基金結余全部上解省財政專戶。
(六)各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基金年度預算逐季編制基金支出用款計劃,并報省經辦機構審核匯總,統一向省財政部門申請核撥,經批準后逐級下撥。各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支出戶”,應留存相當于本地1至2個月支出的資金用于日常周轉。工傷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情況應定期抄送同級財政部門。
(七)各市、縣(市、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統一的業務經辦管理規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傷保險待遇審核等項工作。經辦工作要嚴格按照業務規程和規章制度統一經辦文書、經辦流程和服務標準,建立統一的基金運行分析、風險控制分析制度,實現工傷保險業務經辦的標準化管理。
(八)工傷認定調查費支出按照不超過全省上年度工傷保險費征收總額2%統一列入工傷保險基金年度預算草案。工傷認定調查費開支范圍和使用辦法由省另行規定。
(九)工傷預防費列入工傷保險基金年度預算,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按照項目管理和使用,專項用于工傷事故和職業病預防、宣傳培訓和職業健康體檢補助等項目,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十)工傷保險儲備金有省統一留存、管理。使用儲備金應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報請省政府批準,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十一)各設區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條例》和《工傷認定辦法》、《實施辦法》及其他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認定工作。工傷保險費由省經辦機構直接征收的用人單位的工傷認定工作,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
(十二)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全省醫療衛生專家庫建設,指導各設區市開展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各設區市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按照《條例》和《實施辦法》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工傷保險費由省經辦機構直接征收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由省直勞動能力鑒定中心負責。
(十三)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統一認定工傷保險定點服務機構。工傷保險定點醫療、輔助器具配置和工傷康復等機構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省經辦機構可以委托各市、縣(市、區)經辦機構按照省規定的統一文本格式簽訂服務協議,并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協議內容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十四)實行全省統籌前已納入工傷保險管理范圍的國家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等直接納入工傷保險省級統籌。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與工傷保險省級統籌相適應的擴面征繳保障機制。將工傷保險年度擴面和征繳任務目標納入省政府考核的約束性指標;建立并逐步完善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掛鉤機制,對由于當年基金征繳目標任務未完成造成的同期基金缺口,由同級政府負擔,由于超支造成的同期基金缺口,按照不同情況由省、市、縣三級分擔;建立并逐步完善工傷保險收支管理激勵機制。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二)制定與工傷保險省級統籌相適應的業務經辦管理規程。加強隊伍建設,充實必要工作人員,切實加強業務培訓、改善辦公條件,為省級統籌順利啟動和平穩運行提供必要的基礎條件。
(三)建設與工傷保險省級統籌相適應的信息管理系統。依托全省統一的業務專網,實現軟件省級部署、數據省級集中,推動工傷保險的參保登記、繳費核定、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核發、基金管理等全過程的計算機管理和社會保障卡應用,逐步實行工傷保險待遇的社會化發放和工傷醫療、康復等服務的直接結算。
(四)加強基金監督管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要對工傷保險基金征繳、支付和管理情況加強監督檢查。省經辦機構要強化全省工傷保險基金運行的日常管理和監督。
四、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提高認識,切實把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要進一步明確責任,繼續把擴大工傷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征收、確保工傷保險各項待遇按時足額發放作為重點工作抓緊抓好;要進一步健全工傷保險業務經辦管理體制,強化工傷保險經辦能力建設,嚴格落實各項保障、獎懲機制,建立更加便民快捷的服務體系,確保省級統籌順利實施和正常運行。
(二)明確部門職責。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等有關部門負責省級統籌工作的組織實施,加強指導和監督檢查,及時解決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保證省級統籌順利實施。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明確主題責任,積極主動做好各項協調工作,落實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各項任務目標。各地財政部門要增加對社會保險事業的投入,切實加強對工傷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情況的監督。
(三)嚴格紀律要求。各地要嚴格執行各項財務紀律,特別是在各設區市工傷保險基金上解前,不得以任何名義暫付、借支各項費用;在國家和省明確相關規定前,嚴格控制工傷預防費、工傷認定調查費等項支出。
(四)除《社會保險法》、《條例》和《實施辦法》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以外,在實施全省統籌前工傷職工享受的其他待遇仍由原渠道解決。
(五)本意見自2014年1月1日起實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8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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