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川勞人仲委函〔2025]1號
四川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關于印發《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有關問題的會議紀要(一)》的通知
各市(州)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現將《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有關問題的會議紀要(一)》印發你們,請參照執行。執行中如有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呈報。
特此通知。
四川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2025年3月10日
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有關問題的會議紀要(一)
為進一步統一全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案件審理標準,做到類案同裁,提升仲裁公信力,在近期召開的全省仲裁辦案業務培訓會上與會同志就有關問題形成了一致意見。
現紀要如下:
一、工傷職工以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為由主張工傷保險待遇補差,并提交勞動行政部門或社保經辦機構認定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證據的,應予支持。
二、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待遇屬于工傷保險待遇,工傷職工以用人單位未足額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為由單方解除勞動關系同時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持。
三、被認定為工傷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勞動者經勞動能力鑒定后,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應予支持。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工傷發生時上年度全省城鎮全部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
四、勞動者因患職業病被確認為工傷,未住院治療,也無醫囑休息時長,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的,不予支持,但勞動者經勞動能力鑒定確定需要停工休養的除外。
五、勞動者治療工傷所需費用超出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勞動者有證據證明該治療工傷所需費用超出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為治療工傷所必須且無其他替代診療方案的,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超出目錄或標準的費用,應予支持。
六、工傷職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出院后因門診復查或治療產生的醫療費,用人單位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不予支持,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應予支持。
七、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愿約定提成工資支付條件,勞動者在勞動關系解除時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提成工資,雙方約定的提成工資支付條件已成就的,應予支持。用人單位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雙方勞動關系解除后,仲裁時效自提成工資支付條件成就時開始計算。
八、勞動者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非正常工作狀態的,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應得平均工資計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九、事業單位與其建立人事關系的工作人員約定服務期,一方違反服務期約定,應當按照聘用合同或雙方簽訂的協議約定支付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顯失公平或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十、確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關系應當重實質,輕形式對未簽訂勞動合同或以勞動者注冊個體工商戶等規避勞動關系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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