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自行承擔用人單位應繳未繳的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作者: 來源: 發布時間:2025-04-16 16:57:00 瀏覽量:
基本案情
李某與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內,某公司僅為李某繳納了工傷保險費,李某自行承擔了用人單位應繳未繳的社會保險費用。李某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某公司支付用人單位應負擔的社會保險費。后李某不服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請求
李某起訴請求某公司賠償用人單位應負擔部分的社會保險費損失。
處理結果
人民法院判決:某公司支付李某社會保險費損失。
案例分析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自行代用人單位承擔部分系勞動者的損失,可向用人單位主張損失賠償。本案中,某公司應賠償李某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用人單位應繳未繳的社會保險費損失。
典型意義
社會保險費是社會保險基金的主要來源,用人單位能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關系到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和有效運行,關系到勞動者的勞動權益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用人單位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屬于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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