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社會勞動保障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勞動仲裁案件研討會紀要》的通知
蘇勞仲委[2004]1號
各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為了指導全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準確、及時地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及時研究勞動爭議仲裁工作的熱點和難點問題,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04年9月在無錫召開了全省勞動仲裁案件研討會。現將《江蘇省勞動仲裁案件研討會紀要》印發給你們。各地在仲裁工作中如遇什么新的問題,請及時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反映。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江蘇省勞動仲裁案件研討會紀要
隨著改革的深化,勞動爭議仲裁工作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為了提高全省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質量和效率,促進社會穩定和諧,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于2004年9月在無錫市召開了全省勞動仲裁案件研討會,省仲裁委員會辦公室負責人及各省轄市仲裁辦負責人參加了會議,省總工會、省企業家聯合會也派員參加了會議,同時邀請了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同志參加了會議。與會人員就當前仲裁工作中的突出問題進行了探討,現將有關問題紀要如下:
一、勞動爭議仲裁工作面臨的新形勢
與會同志學習了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精神,大家以四中全會精神為指針,分析了當前勞動爭議仲裁工作面臨的形勢。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全面深化和產業結構調整力度進一步加大,勞動關系繼續呈急劇變化的態勢。利益主體的多元化,資本勢力強勢化,導致勞動關系雙方沖突日益加劇,侵害勞動者權益的現象在一些地方和用人單位很突出。在依法治國戰略的指導下,勞動者維權意識有了較大提高,勞動關系的失衡致使現階段勞動爭議案件大幅上升,處于高發期,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勞動爭議處理工作的任務十分繁重和艱巨。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全體同志應以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為指針,貫徹落實黨中央確立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的方針,充分認識勞動關系的穩定是社會經濟、政治穩定的基礎,維護工人階級合法權益,就是維護黨的執政地位。要適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需要,以全面加強勞動爭議處理能力為重點,以促進勞動關系和諧和社會穩定為目標,以促進社會公平和效率為價值取向,依法、及時、公正地處理各類勞動爭議,確保勞動爭議案件處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為改革、發展和穩定提供強有力的保障。
二、關于勞動爭議案件受理的若干問題
針對勞動爭議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與會同志一致認為,準確界定勞動爭議仲裁的職能范圍,確保當事人依法行使訴權,與其他有關部門協調配合,共同維護勞動關系穩定,把好勞動爭議案件受理關尤為重要。對訴至仲裁委員會的爭議,只要符合立案條件的,就應當依法及時受理;不屬于勞動仲裁職能范圍的,應當向當事人做好勸說、解釋工作。
1、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的爭議的受理問題。
《保險法》第125條規定,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并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和個人。保險代理人作為自然人時,具有保險代理人資格,是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與保險公司是平等的民事主體,雙方簽訂的代理合同不具有勞動權利義務的內容,雙方之間的關系是代理關系而非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調整,雙方之間的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但是,如果保險公司與保險代理人并未簽訂代理合同而是簽訂了具有勞動權利義務內容的合同的,雙方的關系即為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或者雙方雖未簽訂任何合同,但勞動者在事實上接受保險公司管理、指揮和監督,提供的有償勞動是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且公司向勞動者提供了基本的勞動條件,可以確認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雙方產生的勞動權利義務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2、在校學生勤工助學或實習與用人單位發生的工資報酬等爭議的受理問題。
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故在校學生不符合就業條件,不具有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在校學生勤工助學或實習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不屬于《勞動法》的調整范圍,雙方發生的工資報酬等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省勞動保障廳、省教育廳《關于規范企業接納在校學生實習和勤工助學活動的通知》(蘇勞社薪[2001]24號)規定,企業對學生實習和高校學生勤工助學,應當簽訂《實習協議》和《勤工助學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對企業違反規定擅自使用在校學生,不按照協議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應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處罰。
3、用人單位違法使用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雙方發生爭議的受理問題。
用人單位使用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是嚴重的違法行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予嚴厲查處。根據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及勞動保障部《關于貫徹落實〈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9號)的規定,認定和查處用人單位違法使用童工,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神圣職責,勞動監察機構應在查處用人單位違法使用童工時,合并處理雙方的勞動報酬等爭議。如童工或其直系親屬因工傷賠償發生爭議提請仲裁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按有利于童工權益保護的角度予以受理并嚴肅處理。
4、勞動者就勞動爭議申請仲裁時,用人單位已經進入破產程序的,對此類爭議的受理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2]23號)的規定。用人單位進入破產程序后,勞動者就勞動爭議提請的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應告知當事人作為權利人直接參加破產案件的審理。
5、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及其編制外聘用人員因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發生爭議的受理和處理問題。
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與其使用的編制外聘用人員,如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因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發生的爭議,仲裁委員會應根據《勞動法》第二條和《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予以受理。根據《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第三條規定和省勞動保障廳《關于機關事業單位臨時性用工社會保險費繳納等有關問題的復函》(蘇勞社險函[2001]3號)精神,在國家沒有統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之前,應由用人單位和本人按照企業養老保險有關規定,參加所在地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對因失業保險發生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按照《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258號)、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失業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江蘇省職工失業保險規定》(省政府令[1995]64號)等予以處理。
6、因職工獨生子女醫藥費報銷發生爭議的受理和處理問題。
職工獨生子女醫藥費屬福利范圍。報銷獨生子女醫藥費是勞動者基于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而享受的福利待遇。因此,此類爭議屬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2002年10月實施的《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35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和家庭,在發展經濟、扶貧以及獨生子女入托、入園、入學、醫療、安排宅基地等方面制定的獎勵、優惠規定,有關單位應當執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也根據以上規定制定了相應的地方規章。仲裁委員會應依據《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地方政府制訂的計劃生育規章和政策處理此類爭議。
三、關于勞動爭議案件處理的有關問題
用人單位違反《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37條的規定,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爭議的處理問題。《勞動法》第22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即行終止。《條例》第37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的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到期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可見,提前30日通知是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定程序。如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終止前未履行提前30日通知義務而終止勞動合同的,不影響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法律效力,但仲裁委員會應以勞動者上月日平均工資為標準,裁決用人單位每延遲通知一日,支付勞動者一日工資的賠償金。
《條例》實施后,有關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生活補助費或經濟補償金爭議的處理問題。國有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繼續按照勞動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廢止后有關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生活補助費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280號)和江蘇省人大法工委《關于〈江蘇省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辦法〉廢止后有關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問題的答復》(蘇人法工函[2002]43號)的規定執行。《條例》實施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合同中約定了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金,雙方由此產生的爭議的處理問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條例》實施前簽訂的勞動合同條款內容與新規定相抵觸的,應按新規定執行。故在《條例》實施后發生的勞動者辭職行為,應按《條例》規定執行,但從兼顧公平的角度出發,如果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辭職的勞動者是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培訓或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不論雙方是否就此另行約定服務期,原合同中約定勞動者提前解除合同的違約金條款仍應履行。
我省企業在省外開辦的分支機構,外省企業在我省開辦的分支機構,與勞動者因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等發生爭議時,因各地規定的標準不盡一致,仲裁委應如何處理的問題。對我省企業在省外開辦的分支機構及外省企業在我省開辦的分支機構與勞動者發生的爭議,應按照省勞動保障廳蘇勞社[2000]87號以及《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18號、原勞動部《關于勞動爭議案件管轄范圍的復函》(勞部發[1995]209號)的規定確定被訴人主體和管轄地,由勞動者工資關系所在地或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在處理上述爭議時,應適用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有關規定。
四、加強對勞動爭議仲裁工作的領導,確保仲裁職能的有效發揮
會議一致認為,當前仲裁工作任務繁重,責任很大。各級勞動保障部門一定要加強對仲裁工作的領導,要按照勞動保障部的要求,積極推進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實體化建設,逐步實現辦案職能與行政職能相分離,補充足夠的專職辦案人員,建立專門的辦案經費來源和獨立的辦案場所。
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大力加強勞動爭議仲裁員隊伍建設,努力提高仲裁員的思想素質、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素質,逐步實現勞動仲裁員隊伍的職業化和專門化,全面提高仲裁員的專業知識、業務能力、辦案技巧、探索建立激勵機制,調動仲裁員的積極性,保證仲裁員隊伍的基本穩定。
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進一步完善勞動爭議仲裁制度,強化勞動爭議仲裁工作的效能,努力探索辦案程序和辦案方式的改革,提高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質量和效率,依法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與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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