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劉某于2005年10月以他人之名應聘到某公司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1年3月,公司為員工辦理銀行卡發放工資手續時,因需要提供銀行賬戶,劉某方變更為與身份證一致的真實名字,并繼續在公司工作。2012年1月,公司為劉某辦理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但一直未繳費。2013年10月,劉某離職。幾個月后,劉某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要求公司為其補繳工作期間的養老保險費。
2014年10月,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責令該公司為劉某補繳2005年10月至2013年10月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司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辯稱劉某曾使用虛假名字,基本養老保險費應從其變更為真實名字時起補繳。該地人民政府法制部門經審查,作出了維持行政處理決定的決定。
【評析】
本案中,劉某使用虛假名字應聘固然錯誤,但并不影響單位為其補繳社會保險費,理由如下:
第一,劉某能以虛假之名應聘到公司工作,公司有失察之責。《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14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無合法證件的人員。這說明,用人單位在招用人員時應當查驗應聘人員證件。本案中,如果該公司在招用劉某時查看其身份證件,虛假用名的情況就不會出現。
第二,劉某能長期以虛假名字在公司工作,公司有違法之因。法律對用人單位為員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有明確的時間規定,如果該公司按照法規規定及時為劉某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劉某所用假名將會被盡早發現。此時,公司可依法將其辭退或讓其更正姓名,但公司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直到2012年1月才為2005年10月入職的劉某申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劉某能長期以假名在該公司工作,并且一直未參加社會保險,與公司違法行為息息相關。
第三,發現劉某使用虛假名字后繼續留用,公司有認可之意。劉某在2011年3月公司為其申辦銀行卡發放工資手續時,將虛假名字變更為與身份證一致的真實名字。此時,公司對其之前使用虛假名字已經知曉,但并未追究,而是繼續留用,說明了公司對其行為的認可。而且劉某在公司工作期間,使用假名未對社會帶來危害,未給公司造成損失,其行為應獲得諒解。
綜合上述理由,公司理應承擔劉某整個工作期間的補繳社保費責任。(作者單位:湖南省益陽市人社局 )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pingxi/7135.html
上一篇:員工不愿參保,待遇損失由誰擔 ?
下一篇:停工留薪期滿后去世,不能主張一次性工亡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