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由來:
2008年初,盧某進入某硅微粉廠工作。2011年11月,盧某離職。盧某在某硅微粉廠工作期間從事篩分、振動磨作業,工作期間接觸了矽塵、噪聲。2014年7月,盧某經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診斷為矽肺壹期。2014年11月20日,盧某的職業病經人社部門認定為工傷。2015年11月,盧某的工傷經鑒定為七級傷殘。2016年3月,盧某至仲裁委申請仲裁,請求裁決某硅微粉廠支付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合計23萬元。
爭議焦點:
盧某離職后才確診職業病,工傷保險責任誰承擔?某硅微粉廠辯稱,盧某早就離職,認定工傷時與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單位不應當支付工傷待遇。盧某認為,雖然她早就離職了,但確診職業病是在某硅微粉廠工作期間接觸矽塵作業造成的,某硅微粉廠就應當支付其工傷待遇。
處理結果:
職工發生工傷,應當得到及時救治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業病的形成及最終確診需要一個過程與時間,導致工傷的認定、傷殘等級的鑒定均具有滯后性,因此某硅微粉廠以盧某認定工傷時與單位已經不存在勞動關系為由拒絕支付工傷待遇不符合法律規定。仲裁委最終裁決某硅微粉廠按照七級標準支付盧某工傷保險待遇19萬元。
案件評析: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患職業病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勞動者被診斷為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而且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的,其依法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不變。本案中,盧某雖是離職后才確診的職業病,但不影響其應當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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