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區調整夏季高溫津貼標準
作者: 來源: 發布時間:12-06-28 09:51:00 瀏覽量:
新人社發〔2012〕69號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衛生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總工會,各地、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衛生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總工會:
我區夏季高溫津貼制度自2010年6月建立,為做好夏季防暑降溫工作,保證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發揮了積極的作用。為確保企業在高溫條件下生產經營活動有序進行,在綜合考慮我區經濟發展、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和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增長等情況的基礎上,決定調整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在職職工高溫津貼發放標準由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天按6—12元標準發放調整為每人每天按10-20元標準發放。各地可在上述標準區間內,結合本地實際,合理確定本地區高溫津貼的具體標準。各地確定的本地區高溫津貼標準,請于10個工作日內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備案。
二、企業高溫津貼支付等有關問題仍按《關于企業高溫津貼支付有關問題的通知》(新人社發〔2010〕71號)要求執行。
三、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用人單位高溫天氣勞動保護日常監督管理工作。企業主管部門要督促企業做好高溫期間職工的防暑降溫工作。各級工會組織依法對企業高溫天氣期間采取的勞動保護措施實施監督。保證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確保生產經營活動有序進行。
四、調整后的高溫津貼標準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執行。
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自治區衛生廳
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自治區總工會
二Ο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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