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南通市企業工資預警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通人社勞〔2011〕8號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經信委、總工會、工商聯、工商局、人民銀行支行,市各有關部門,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南通市企業工資預警暫行辦法>的通知》(通政辦發[2011]103號)精神,保護勞動者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加強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行為的監督管理,規范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行為,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和工資分配秩序,現將《南通市企業工資預警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各地遵照執行。
南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南通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南通市總工會 南通市工商業聯合會
江蘇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國人民銀行南通市中心支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南通市企業工資預警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南通市企業工資預警暫行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總工會、工商聯、企業家協會等部門和組織,應當采取措施,推動工資預警的實施,穩定勞動關系。
第三條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勞動爭議調解仲機構、勞動保障監察機構、12333咨詢臺等部門每月10日前將上月欠繳社會保險費企業、由勞動報酬爭議引發糾紛較多的企業名單及基本情況、困難企業、因工資被舉報投訴的企業名單及基本情況,提供給本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經濟信息化、公安、城鄉建設、信訪、工會、工商聯、工商行政管理、稅務、銀行等部門對涉及工資預警對象的企業名單和基本情況應及時告知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第四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提供的企業名單,通過街道、社區兩級勞動保障網格平臺,在15個工作日內上門調查了解企業生產經營狀況、職工工資分配與支付、以及勞動關系運行等情況,并形成綜合分析報告。
第五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綜合分析報告確定工資預警對象,及擬定工資預警的等級。
第六條 企業工資預警暫行辦法施行黃色、紅色二級預警。對涉及預警對象范圍內的企業啟動黃色預警。一個月內未及時整改的一級預警企業,啟動二級橙色預警。
第七條 黃色預警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實施。
對符合工資預警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需實行工資預警的企業,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向預警企業發出工資預警行政函告,勞動保障網格平臺建立企業薪酬信息檔案,定期回訪,了解企業工資分配與支付等情況,提醒企業經營管理者調整企業內部分配關系,建立健全工資分配與支付制度,消除隱患。
第八條 紅色預警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報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辦公室研究確定。
對列入紅色預警函告的企業,同時納為勞動保障監察重點監測對象,勞動保障網格平臺著重關注企業整改措施到位情況及勞動者工資支付、社會保險費繳納等情況。確定定點聯系人,加強跟蹤監管。列入紅色預警的企業納入工商企業誠信系統,并在人力資源市場及市級媒體上公示。
第九條 對欠薪情況特別嚴重、企業法人(負責人)欠薪逃逸、因工資問題出現群體性事件的預警企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向預防和解決拖欠工資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及時報告,預警企業納入人民銀行全國企業征信系統。
預防和解決拖欠工資聯席會議各成員部門組成聯合工作小組迅速啟動應急處理機制,對企業拖欠職工工資并轉移資產、設備逃避法律責任的,要依法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保證工資支付來源。公安部門要及時掌握企業欠薪逃匿情況,依法引導職工和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對企業全部資產進行保全,防止哄搶、破壞企業資產的惡性事件發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會等部門相互配合,穩定職工情緒,及時解決矛盾糾紛,防止事態擴大。
第十條 預警欠薪企業,應當按照政府欠薪預警制度的規定提交由金融機構出具的保函或者預交工資支付保證金。工資支付保證金專戶儲存,專款專用,用于保障該企業勞動者的工資支付。
第十一條 發生工資預警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撤銷預警情形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向預警企業發出撤銷預警通知書,同時在人力資源市場或通過媒體予以公布。
第十二條 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違反工資預警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情形進行投訴、舉報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就工資預警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情形發生勞動爭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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