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規范、完善勞動合同管理,避免勞動糾紛,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廣東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粵府〔1995〕22號)、《關于印發廣東省勞動合同簽收公示暫行辦法的通知》(粵勞社發〔2007〕16號)等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定本指引,供各地勞動保障部門指導用人單位與職工規范勞動合同管理時參考使用:
一、勞動合同的訂立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可以在勞動者工作前、開始工作之日或者工作后一個月內。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內,試用期超過一個月的,不得待試用期滿后再訂立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未在開始用工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其后補簽的,應當按實際日期如實填寫落款日期。依照《勞動合同法》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以分支機構的名義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分支機構,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以用人單位的名義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根據所處行業等情況,直接選用《廣東省勞動合同》文本(該文本的使用指引見附件2.關于訂立《廣東省勞動合同》文本的說明)、《農民工勞動合同》等勞動合同文本,或者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制定的勞動合同文本。企業自行擬定的勞動合同文本,應當具備《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必備條款,并按照《廣東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粵府〔1995〕22號)的要求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審查。
(四)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按月向勞動者依法支付兩倍的工資,不滿一個月的,按計薪日折算,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終止書面勞動合同當日按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不滿一個月的,按計薪日折算。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并應當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向勞動者按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不滿一個月的,按計薪日折算。
(五)雙方訂立勞動合同并簽名蓋章后,為了預防和減少勞動爭議,按照《廣東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粵府〔1995〕22號)和《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合同鑒證工作的通知》(粵勞社〔2008〕32號)的規定,由勞動保障部門辦理勞動合同鑒證。
(六)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并按照《關于印發廣東省勞動合同簽收公示暫行辦法的通知》(粵勞社發〔2007〕16號)的要求,由勞動者本人在《勞動合同簽收公示表》(附件3)上簽名確認。
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七)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自訂立勞動合同之日起一個月內,在便于職工閱覽的場所公開《勞動合同簽收公示表》。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同時通過單位內部信息網絡、電視、廠報、墻報等形式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7日。勞動者對《勞動合同簽收公示表》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時間內向用人單位提出,用人單位應在勞動者提出異議的7日內核實相關情況并告知勞動者。
(八)其他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依法簽訂書面補充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補充協議效力等同于勞動合同,與勞動合同一并履行。
(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職工名冊應當包括勞動者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其中用工形式應寫明屬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或者勞務派遣用工。
二、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如勞動合同部分條款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應繼續履行其他部分。
(二)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有補充保險、服務期、競業限制等事項需約定的,雙方可依法書面約定,作為勞動合同的補充協議,由雙方簽字蓋章后各執一份,與勞動合同一并履行。
(三)用人單位依法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勞動者應當遵守。用人單位在新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告知本單位的規章制度。
(四)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五)用人單位或勞動者一方可以提出變更工作崗位、內容、工作地點、勞動報酬等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但需經雙方協商一致才能變更勞動合同。
(六)經雙方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雙方可簽訂《變更勞動合同協議書》(附件4),并簽名、蓋章。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三、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
(一)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其中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用人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或者變更協議無效的;
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9.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按照第7、8、9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并按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其中按第7項解除勞動合同并符合有關規定的需支付勞動者醫療補助費。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在履行規定程序后,可以裁減人員,并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1.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用人單位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四)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附件5);在試用期內的,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如勞動者未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或者變更協議無效的;
6.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7.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8.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有上述第8項情形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六)法定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勞動合同期滿,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續延勞動者合同期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七)勞動合同因下列情形之一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按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的;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
3.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4.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八)用人單位提出解除或者勞動合同終止的,應當發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附件6)。
(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當日結清并一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同時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附件7)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附件8)。
(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相關手續。
(十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及時辦理工作交接;如用人單位按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十二)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和《關于印發廣東省勞動合同簽收公示暫行辦法的通知》(粵勞社發〔2007〕16號)的要求,對勞動合同文本、工資支付臺賬、《勞動合同簽收公示表》等資料,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十三)用人單位招用的勞動者工作至法定退休年齡或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對其繼續用工,或者用人單位聘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屬民事關系,可與其訂立民事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發生糾紛的解決途徑。
(十四)如約定了服務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1.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2.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3.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5.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十五)如約定了競業限制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照雙方約定的標準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得違反約定的競業限制范圍、地域、期限。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四、勞動合同的續訂
(一)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勞動合同期滿時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并計算簽訂勞動合同的次數。續訂勞動合同,可以就工作崗位、工作地點、勞動報酬、合同期限等內容簽訂《續訂勞動合同協議》(附件9),與原勞動合同共同保存;也可以簽訂新的勞動合同文本。
(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情形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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