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人民政府文件
雅府發〔2012〕39號
雅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雅安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雅安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8次常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雅安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建設領域農民工獲得勞動報酬的合法權益,規范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建設部《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勞社部發〔2004〕22號)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的建筑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民工。
本辦法所指建筑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活動的企業,包括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建設單位是指建設項目的業主單位。
本辦法所稱農民工工資,是指建筑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通過勞動合同或雙方協商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形成勞動關系或提供勞務的農民工的勞動報酬。
本辦法所稱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由建設單位和建筑企業繳納,存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銀行賬戶,在建筑企業遇有特殊情況未能及時支付農民工工資時,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的應急保障資金。
第二章 合同簽訂與農民工工資支付
第四條 建設單位與建筑企業應當依法簽訂施工合同并按規定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條 建設工程款是建筑企業支付勞動者報酬的資金來源。建設單位應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支付工程款給建筑企業,不得將工程款支付給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分公司、項目部、項目經理、建筑承包人,以保證建筑企業農民工工資的及時發放。
第六條 工程分包合同簽訂:
(一)總承包企業在進行專業分包、勞務分包時必須按分包單位的資質范圍進行分包,并依法簽訂工程分包合同,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工程分包合同中,必須明確分包施工范圍、工程價款、付款和結算方式、違約責任、工人工資數額、支付標準和辦法、支付時間等內容。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三)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在支付勞務分包企業勞務工程款時,應向勞務分包企業支付,不得向無資質的個體承包人支付。
第七條 農民工工資支付:
(一)建筑企業在建設單位辦理施工許可前,應當在項目實施地銀行設立“農民工工資支付專用帳戶”,將建設單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的工程款中不低于15%的資金預存入農民工工資支付專用帳戶, 并向銀行書面承諾該帳戶資金只能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挪作他用。銀行負責對農民工工資支付專用帳戶的資金使用等情況進行稽核和檢查。
建筑企業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后,應當在30日內到農民工工資支付專用帳戶開戶銀行為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的農民工辦理個人工資賬戶,與銀行簽訂工資委托發放協議,由銀行按月代建筑企業發放農民工工資。
(二)建筑企業應建立、健全農民工考勤制度,并對農民工的出勤情況進行如實記錄。
(三)建筑企業應按勞動合同或雙方協議約定,按時、足額將工資發放給農民工個人,由農民工本人簽字認可,并建立農民工工資發放臺賬備查,工資標準不得低于市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四)建筑企業不得以工程款拖欠、工程結算糾紛、合同糾紛等理由拖欠或克扣農民工工資。
第八條 以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合同為處理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依據。
(一)建設單位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支付建筑企業的工程款,應優先用于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二)因建設單位未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或總承包企業未按照工程分包合同約定支付分包工程款,造成建筑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總承包企業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不足部分,由建筑企業按相關部門要求限期支付,到期未支付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并記入不良行為記錄。
(三)因建筑企業經營管理不善(虧損、合同糾紛等)造成農民工工資拖欠的,建筑企業按相關部門要求限期支付,到期未支付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并記入不良行為記錄。
第三章 保證金的繳納、使用與退還
第九條 建筑企業持銀行出具的保證金存儲憑證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未按規定比例預存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的企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放《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十條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納標準:
(一)所有建設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在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前,必須分別按工程項目合同價的5%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二)承擔專業承包的建筑企業,按工程承包合同價的5%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三)勞務分包企業,按工程承包合同價的30%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第十一條 建筑工程項目實行工程擔保制度:
(一)建設單位、建筑企業連續3年以上未發生農民工工資拖欠投訴的,在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前,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確認后,可按照建設工程項目中推行工程擔保制度相關規定執行,其擔保金額不得超過應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30%,差額部分按規定繳納現金保證金。
(二)擔保公司需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且其連續3年擔保的工程范圍內未出現農民工工資投訴的方可進行擔保。
第十二條 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如建筑企業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行為,可以申請提取工資保證金支付農民工工資:
(一)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聯合調查,形成調查報告的;
(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已發出勞動保障監察指令,并有依據表明建筑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屬實的;
(三)由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的建筑企業、勞務分包企業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辦理預先提取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手續,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并在15日內按應繳納的保證金數額補足保證金的。
第十三條 在建設單位繳納的保證金中支付的農民工工資,視為建設單位已撥付的工程款;在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的建筑企業、勞務分包企業繳納的保證金中支付的農民工工資,視為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的建筑企業、勞務分包企業已支付的工資。
第十四條 建筑企業繳納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退還:在建設工程主體完工后,建筑企業持主體結構分部工程質量驗收報告,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無農民工工資拖欠行為的,退還保證金的60%;在工程竣工備案后,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無農民工工資拖欠行為的,退還保證金余額。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繳納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退還:在工程竣工備案后,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退還全部保證金。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分包合同(專業分包、勞務分包)未按規定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備案的,視為無分包工程。
第十七條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實行專戶存儲、?顚S,其專用賬戶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未按本辦法管理農民工工資保證金,造成資金流失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單位和建筑企業未繳納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的情況下,核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不能及時作應急處理,視情節輕重,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收繳、管理、使用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交通(含鐵路、橋梁等)、水利水電、通訊、電力等行業的新建、擴建、改建、在建、地質災害治理、土地整治、管線工程、租地建設等建設活動中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金管理辦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雅安市城鄉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局會同雅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05年3月17日公布的《雅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雅安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雅府發〔2005〕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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