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山西省勞動用工備案辦法》的通知
晉人社廳發〔2011〕130號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直有關單位,省屬大中型企業、中央駐晉單位、外商投資企業:
2007年4月,為規范勞動用工秩序,加強勞動用工管理,根據國家關于建立勞動用工備案制度的要求,我省制訂實施了《山西省勞動用工備案暫行辦法》,對于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實施對用人單位簽訂、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動態監管,發揮了重要作用。為深入推進勞動用工備案工作,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山西省勞動合同條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為進一步加強勞動用工備案制度建設,我廳在總結近年來工作實踐的基礎上,制訂了《山西省勞動用工備案辦法》,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1、勞動用工備案表
2、勞動用工備案表邏輯關系和填寫要求
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
山西省勞動用工備案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勞動用工秩序,加強勞動用工管理,深入推進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合同法》、《山西省勞動合同條例》、《關于建立勞動用工備案制度的通知》(勞社部發〔2006〕46號)及有關規定,結合山西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山西境內的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依法招用勞動者形成勞動關系,適用本辦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勞動用工備案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勞動用工備案,是指用人單位按規定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勞動用工情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其用工主體資格、勞動合同簽訂、續訂、解除、終止、工資支付、參加社會保險等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并登記備案的行為。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是勞動用工備案的主管部門。
第五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勞動關系、社會保險、勞動保障監察、信息服務等機構要加強協調聯動,共同做好勞動用工備案工作。
第六條 中央駐晉和省屬用人單位、外商投資企業到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勞動用工備案手續,省廳每季度將用人單位勞動用工備案情況通報所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市、縣級勞動用工備案管轄范圍由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規定。
第七條 用人單位初次辦理勞動用工備案,應當準備下列材料,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勞動用工總體情況備案手續。
(一)用人單位營業執照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
(二)勞動合同書樣本;
(三)《用人單位勞動用工基本情況備案表》;
(四)《用人單位勞動關系人員基本情況備案表》。
第八條 用人單位完成初次備案后,每年初應當對本單位上年度的勞動用工變化情況特別是勞動合同簽訂、解除、終止和工資發放、社會保險等情況,進行統計匯總,更新相關資料,并于第二季度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勞動用工情況年度更新備案。
第九條 用人單位辦理勞動用工情況年度更新備案,應準備下列資料:
(一)更新后的《用人單位勞動用工基本情況備案表》;
(二)更新后的《用人單位勞動關系人員基本情況備案表》。
第十條 用人單位新招職工或者與職工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招用或者續訂勞動合同之日起一個月內,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勞動用工備案;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15日內,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勞動用工備案。
第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作為《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辦理勞動用工備案。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經濟類型、組織機構代碼發生變更后,應當在30日內比照初次辦理勞動用工基本情況備案規定攜帶有關材料,辦理勞動用工備案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用人單位報送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備案條件的,應在有關資料相應欄目內簽注“已備案”字樣,并加蓋“勞動用工備案專用章”印鑒。
第十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辦理勞動用工備案時,對發現的用人單位存在的問題,應當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改正。
第十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用人單位有關材料之日起,對符合條件的15日內辦結勞動用工備案手續。15日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已辦結勞動用工備案手續。
第十六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用人單位,應當在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統一部署下,采用國家研發并免費推廣使用的勞動用工備案管理系統,推進勞動用工備案信息化進程,建立本地區勞動用工基礎數據庫。
第十七條 每年12月下旬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向上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告本年度勞動用工備案情況。
第十八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指導用人單位做好勞動用工備案工作,并為用人單位辦理勞動用工備案提供便利和服務。
第十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為用人單位辦理社會保險、評優評先、相關資質認證等事宜時,應當將用人單位勞動用工備案的數據資料,作為主要依據。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勞動用工備案情況實施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用人單位主體資格、備案內容和程序的真實性合法性等。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的勞動用工備案情況,列入勞動保障監察年審及專項執法檢查的內容。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勞動用工備案情況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查閱與勞動用工密切相關的勞動合同、工資發放、社會保險、職工名冊等有關資料,有權對勞動場所進行實地檢查,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相關情況和材料。
第二十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應當出示證件,依法行使職權,文明執法。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按照本辦法進行勞動用工備案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山西省勞動合同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任何用人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均有權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投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屬實的投訴舉報情況,應當及時立案、調查,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4月原省勞動保障廳制訂的《山西省勞動用工備案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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