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股東變更不影響用工責任的承擔
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股東變更不影響用工責任的承擔
【裁決要旨】在勞動用工關系中,用人單位以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事項變更為由,拒絕向勞動者承擔用人單位義務的,不予支持。
【案情概要】李某系某新型材料公司的員工,該公司未為李某辦理工傷保險。2012年3月8日4時50分左右,李某在切割機西邊掛鉤區清理垃圾時,被從行車上脫落的鐵模框砸傷,后經救治無效死亡。2012年6月24日,人社部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李某受到的事故傷害為工傷。李某的丈夫劉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該新型材料立公司賠付李某的工傷保險待遇。在案件審理期間,公司辯稱李某于2012年3月8日因工受傷,而公司現所有人是在2012年6月1日從原法定代表人處接手的,故對之前發生的事情并無責任。法院認為,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等事項,不影響工傷保險責任承擔,遂判決支持劉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點評】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股東發生變更,只是其內部的組織結構發生了變化,并不影響企業對外民事責任的承擔。因此,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企業現在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股東如果以爭議的事件發生在其接手之前為由,主張不對勞動者承擔用工責任,是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通過本案例,我們也想提醒各位投資人,股權收購是一項復雜的法律工程,收購過程中除應當對公司的財產、股權進行謹慎的評估外,還需注意勞動用工風險方面的調查,否則,盲目的收購可能會導致自己承擔意想不到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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