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進行工傷認定即向法院起訴索賠工傷待遇如應何處理
作者:最高院法官 來源: 發布時間:2014-12-21 08:11:00 瀏覽量:
對于勞動者在未進行工傷認定的情形下即主張工傷待遇,法院在處理時應當注意區分不同情況。
對于用人單位不認可工傷的,筆者認為,根據2010年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第5條第3款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按照上述法律規定,工傷認定屬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職責。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遵循司法權與行政權相分離的原則,不直接進行工傷認定,而是以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作為法院審理工傷案件的前提。因此,對于沒有進行工傷認定的案件,法院應當中止訴訟,告知當事人進行工傷認定。對于能夠進行認定的按照工傷進行處理,對于不能進行工傷認定的,告知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按照一般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處理。
當然,對于用人單位認可工傷的,筆者認為,雖未經工傷認定,法院也可以根據勞動能力鑒定情況直接按照工傷處理。理由如下:
一是、法院審理工傷案件應當以工傷認定為前提,其法理基礎是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通過對工傷保險申請的審查,避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串通,騙取工傷保險金,損害國家利益。按照現行勞動保險法規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其保險待遇由當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職工發生工傷事故,由企業負責支付。既然由用人單位自行支付保險待遇,因此,按照工傷處理并不會發生騙取保險金損害國家利益的問題。
二是、勞動者主張工傷待遇,用人單位亦認可是工傷,這樣處理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且不會損害國家利益。
因此,法院沒有必要要求當事人按照一般人身損害賠償進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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