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中院發布年度十大勞動爭議典型案例,對2013年度一年全市常見的勞動爭議糾紛進行了系統梳理,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依法行使自身權利,規范和促進勞資關系和諧穩定進行指引。
1、何時入職,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個案】劉某與南海鴻*達公司的糾紛案中,劉某主張自己的入職時間是2011年4月,鴻*達公司主張其入職時間是2012年4月。劉某提供了國內特快專遞詳情單及物資標識、進料標示紙等證據證實自己的主張,但鴻*達公司無法提供劉某的入職證明材料等有效證據證明。
【說法】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企業應建立職工名冊,并應當通過員工名冊記錄包括勞動者的入職時間、求職職位等內容。在入職時間這一問題上,用人單位處于更接近案件證據、應負擔更重舉證責任的地位,在有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未能提供確實有效的證據證明勞動者的入職時間,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2、勞動者只承擔兩種情形的違約責任,而用人單位的違約責任沒有限制
【個案】張某于2012年6月應聘進入順德東*海業公司工作,雙方簽訂協議約定:雙方任何一方違反協議中的任何一條,都必須給另一方20萬元作為損失補償。同年10月,該公司讓張某離職,他請求公司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但該公司抗辯稱,雙方約定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對雙方均不發生法律效力。
【說法】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除培訓費用和競業限制違約金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本案中關于違約金的約定對勞動者一方無效,但對公司方有效。故公司方在違反前述約定時應向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3、工資被故意拆分為兩份或多份
【個案】胡某虎與佛山亮*公司發生工傷保險待遇糾紛。胡某虎主張亮*公司每月以銀行轉賬和現金兩部分向其發放工資,共計3600元。為此,胡某虎向法庭提供了一個月工資統計情況照片。亮劍公司聲稱全部工資均通過銀行發放,月平均工資為1418元。
【說法】近年來,不少用人單位出于逃避補償金、稅收等責任,人為地將勞動者的工資進行拆分,并分別讓勞動者簽名,在出現爭議時,僅拿出其中一份工資條,企圖逃避高額的支付責任。在工資數額出現爭議時,法律將舉證責任分配給了用人單位。在用人單位舉證明顯有違常理、相互矛盾或者勞動者有證據推翻時,法院通常會采納勞動者的主張。
4、用人方未參加社保,勞動者可行使單方解除權
【個案】丹灶**燈飾廠只為段某參加了工傷保險,后段某行使單方解除權,要求該廠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
【說法】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實踐中,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情形包括:從未為勞動者參加社保或僅為勞動者參加部分險種。
5、勞動者拒簽合同,用人單位需賠付
【個案】周某兩人入職順德簡*公司時拒簽書面勞動合同,簡居公司基于用人需要,沒有繼續要求。后雙方發生糾紛,周某向簡居公司追索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簡居公司一再強調拒絕簽書面勞動合同的過錯在于勞動者,自己并無過錯,因此無需支付這筆款項。
【說法】對于這種用人單位在勞動者拒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應當及時解除勞動合同,而不是繼續用工,否則仍應支付二倍工資差額。
6、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需賠償
【個案】程某擔任南海怡*有色金屬型材廠的市場部經理,雙方約定競業限制協議,公司按約定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后程財提前離職,并且到與該公司有競爭關系的客戶工作,單位請求程財支付違約金。
【說法】《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建立了競業限制制度,明確競業限制的適用范圍、雙方權利義務等內容,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為用人單位保護商業秘密、勞動者就業限制之后的生活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據。
7、內部承包關系不能改變雙方勞動關系的性質
【個案】順德富多*電器公司于2012年10月6日發出通告稱,謝某等人原工作的鋼煲拋光工序將實行承包管理責任制,原五金車間拋光工、自愿加入承包組的員工及自愿申請轉職至本公司其他崗位員工,請在8日前到人事部辦理相關手續。不愿加入承包組又不申請轉職者,將由公司統一安排。承包管理責任制的單價由承包人全權制定、工作由承包人負責安排。
【說法】用人單位的該通告行為實質是用人單位對勞動合同中崗位、勞動定額和單價、工作安排等約定的重大變更,在未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單方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可行使單方解除權并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8、“長期兩不找”,勞動關系如何認定?
【個案】老崔1986年離開南*絲廠后,20多年間,再未向南*絲廠提供勞動,但雙方之間未正式解除勞動關系,南海絲廠亦未給其發放工資、福利待遇等。去年,老崔突然回到該廠索要工齡遭拒。
【說法】勞動關系的核心內容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并接受管理。由于該案雙方長期不存在事實上的管理與被管理關系,亦沒有權利義務關系,因此,從老崔離開南海絲廠起,雙方勞動關系已經解除。
9、工傷發生后,應當及時理賠
【個案】鄧某婷于2012年2月29日受傷,其所在公司**黃岐分公司直到同年4月12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且未被受理,27日鄧某婷向南海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并獲得受理。
【說法】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通知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參保社保經辦機構,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書面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10、僅單位名稱變化,工齡應連續計算
【個案】王某銀因所在順德荔*家具廠更名為荔軒家具公司后,未將自己在該廠的工齡合并計算至荔軒家具公司而追索補償。據工商登記資料顯示,樂從荔*家具廠注銷的時間為2009年5月15日,同名公司成立時間為2009年5月14日,具有承繼關系。
【說法】對員工的工齡和入職時間,用人單位負有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發生合并、分立或企業名稱、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經營地址等發生變化及在關聯企業之間輪流用工的情況下,員工的工齡應當連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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