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工傷保險待遇一覽表
一、由用人單位負責支付的待遇
1、停工留薪期(醫療期間)待遇:
(1)、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含基本工資、獎金和津補貼以及加班工資),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因傷情造成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護理人數及護理期間由醫療機構確認(工傷職工住院病歷長期醫囑上載明“特級護理”的,護理人數按2人確定,載明“一級護理”的,護理人數按1人確定,護理期間按住院的期間),護理人員每人每日護理費按不低于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21日后的50%計發,并由所在單位直接支付給工傷職工,所在單位派員護理除外。
2、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3、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4、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按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詳見閩政[2011]80號文第二十七條規定)
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分別計算。其標準分別按照所在統籌地區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年齡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為:五級,每滿一年發給0.7個月;六級,每滿一年發給0.6個月;七級,每滿一年發給0.4個月;八級,每滿一年發給0.3個月;九級,每滿一年發給0.2個月;十級,每滿一年發給O.l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五至六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低于15個月的,按15個月支付;七至八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低于10個月的,按10個月支付;九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低于5個月的,按5個月支付;十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低于3個月的,按3個月支付。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在上述工傷賠償標準的基礎上增發30%。
●備注
1、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按照《廈門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最后一次公布的數據,2012年5月1日起,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人口平均預期壽命執行標準:男性76.09歲,女性81.80歲。之前的廈門市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男性75.96歲,女性81.77歲。
2、職工月平均工資:2011年度為3842元;2010年度為3357元。
3、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1年為21810元;2010年為19109元。
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待遇 (未參保期間,下列待遇也由用人單位支付)
待 遇 項 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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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康復 期間待遇 |
傷殘等 級 |
一次性工傷保險待遇 |
長期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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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
一次性 工傷醫療補助金 |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喪葬費 |
(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 |
生活護理費 |
傷殘津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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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醫療、康復費:符合工傷保險政策規定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詳見附件一。
2、工傷職工住院治療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補助費標準,詳見附表二。
3、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由社保經辦機構同意轉外就醫的,往返交通費;院外等待住院的住宿費,最長不超過7日,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住宿費標準,詳見附表三;
4、輔助器具費:經勞鑒辦確認、社保中心核準的符合規定的費用。 |
一級 |
27×繳費工資 |
詳見附件四:閩政[2011]80號文第二十七條規定 |
㈠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㈡喪葬費為6個月的社平工資 |
㈢按職工受傷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為基數; ①配偶每月40%; ②其他親屬30%; ③孤寡、孤兒另加10% |
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按月支付50%×社平工資; ②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按月支付40%×社平工資; ③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按月支付30%×社平工資; |
一級:90%×繳費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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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 |
25×繳費工資 |
二級:85%×繳費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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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 |
23×繳費工資 |
三級:80%×繳費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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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級 |
21×繳費工資 |
四級:75%×繳費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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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級 |
18×繳費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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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級 |
16×繳費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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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級 |
13×繳費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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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級 |
11×繳費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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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級 |
9×繳費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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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級 |
7×繳費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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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注 |
說 明 1、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 2、喪葬費、生活護理費;按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 3、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職工受傷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為基數。 4、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按月定期支付的,每年6月份應向社保中心出具居住地戶籍管理部門的生存證明,方可繼續領取工傷保險待遇。 |
附件一:簽訂工傷服務協議的醫療、康復、輔助器具配置機構
1、簽訂工傷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第一醫院(含杏林分院)、中山醫院、一七四醫院、中醫院(含江頭分院)、第二醫院(含海滄、集美醫院)、第三醫院、眼科中心、仙岳醫院、口腔醫院、思明醫院、湖里醫院、同安中醫醫院、翔安同民醫院、廈大醫院、同安閩海醫院、新陽醫院、蓮花醫院、鷺海醫院(海軍醫院)、警備區醫院(限手外科)、灌口醫院、前埔醫院、長庚醫院、集美東南醫院、同安博愛醫院、湖里健民醫院、廈門科宏眼科醫院。思明區梧村骨科醫院、集美杏西醫院。
2、簽訂工傷服務協議的康復機構:廈門市殘聯康復醫院。
3、簽訂工傷服務協議的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德林義肢廈門分公司、廈門市殘聯康復醫院、英中耐(廈門)假肢矯形器有限公司、廈門啟康康復器具有限公司。廈門高奇假肢矩形器有限公司。
用人單位應當引導工傷職工到上述工傷協議機構進行工傷醫療、康復和配置輔助器具(上述工傷協議機構下設的社區門診部除外)
附表二:工傷職工住院醫療期間的伙食補助標準 單位:元/天
就醫地區 |
北京市、上海市、重慶市、天津市、廣州市、南京市、西安市、杭州市、武漢市、深圳市、大連市、青島市、寧波市的市區 |
其他省會城市、 經濟特區的市區 |
統籌地區以外其他一般地區 |
本統籌地區內的醫療機構 |
伙食 補助費 |
50 |
40 |
35 |
20 |
附表三: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地區就醫等待期間的住宿費限額標準 單位:元/天
出差地區
限額標準 繳費 (元/人.天) 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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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上海市、重慶市、天津市、廣州市、南京市、西安市、杭州市、武漢市、深圳市、大連市、青島市、寧波市的市區 |
其他省會城市、經濟特區的市區 |
其他地區 |
繳費工資在社平工資300% 以上 |
450 |
400 |
300 |
繳費工資為社平工資 200%以上至300%(含300%) |
380 |
330 |
250 |
繳費工資為社平工資 100%以上至200%(含200%) |
300 |
250 |
200 |
繳費工資低于社平工資 100%(含100%) |
200 |
160 |
120 |
附件四:閩政[2011]80號文第二十七條規定如下:
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分別計算。其標準分別按照所在統籌地區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年齡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
(一)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為:五級,每滿一年發給0.7個月;六級,每滿一年發給0.6個月;七級,每滿一年發給0.4個月;八級,每滿一年發給0.3個月;九級,每滿一年發給0.2個月;十級,每滿一年發給O.l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五至六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低于15個月的,按15個月支付;七至八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低于10個月的,按10個月支付;九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低于5個月的,按5個月支付;十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低于3個月的,按3個月支付。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30%。
(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為:五級,每滿一年發給0.7個月;六級,每滿一年發給0.6個月;七級,每滿一年發給0.4個月;八級,每滿一年發給0.3個月;九級,每滿一年發給0.2個月;十級,每滿一年發給O.l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五至六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低于15個月的,按15個月支付;七至八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低于10個月的,按10個月支付;九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低于5個月的,按5個月支付;十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低于3個月的,按3個月支付。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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