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關于事業單位等組織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豫人社工傷[2011]8號
各省轄市、有關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民政局,省直有關單位:
為切實保障事業單位等組織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頒布,根據國務院令第586號修改,以下簡稱《條例》),經省政府同意,現就事業單位等組織工傷保險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除外)、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以下簡稱事業單位等組織)應當依照《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二、中央駐豫、省直駐鄭單位參加省直統籌,其他單位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所在地工傷保險統籌。
三、事業單位等組織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支付標準等統一按《條例》規定執行。
四、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征繳規定執行。
事業單位等組織參加工傷保險的第一年,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準費率為0.5%,以后按國家和我省費率有關政策進行調整。
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財政全額供給的事業單位等組織由各級財政安排;其他單位從事業收入或經營收入中列支。
五、參加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等組織,參保之前發生的工傷,自參保之日統一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新發生的待遇;參保前發生的待遇,按原渠道支付。
六、事業單位等組織依照《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七、依照《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等組織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單位按照《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事業單位等組織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所在單位依照《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八、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尚未完成工傷認定,屬于《條例》規定范圍的,按照《條例》規定執行。
(二)不屬于本條第(一)項規定的,由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審核同意,統一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工傷確認手續,并同時提供以下材料:
1、當時已經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認定的,提供與所在單位存在人事或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原始認定結論及檔案、醫療診斷證明,及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要求的其他資料。
2、未經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認定的,提供與所在單位存在人事或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事故發生當時的醫療診斷證明、病歷復印件、證人證言,及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要求的其他資料。
辦理確認手續后的,可持確認手續等資料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三)2011年1月1日前發生的待遇,按當時的規定、標準、渠道支付;之后發生的待遇,按《條例》和河南省有關規定執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除外)。
九、《條例》的實施,關系到廣大事業單位等組織職工的切實利益。各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充實工作力量,確保《條例》得到正確貫徹落實。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力爭年底前將事業單位等組織的全部職工納入工傷保險統籌范圍。
各有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要嚴格按《條例》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并按時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以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南省財政廳 河南省民政廳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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