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標準
各階段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標準
1、1994年7月18日至2004年10月1日
批準為革命烈士的,為本人生前40個月工資;因公死亡的,為本人生前20個月工資;病故的,為本人生前10個月工資。
2、2004年10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
(2004年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一次性撫恤金標準是:烈士,80個月工資;因公犧牲,40個月工資;病故,20個月工資。
3、2011年8月1日以后
(2011年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一次性撫恤金標準是: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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