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機關單位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試行)
長人社發〔2013〕79號
關于印發《長沙市機關單位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區、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高新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市直各有關單位:
現將《長沙市機關單位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抓好貫徹落實。
長沙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長 沙 市 財 政 局
2013年7月5日
長沙市機關單位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試行)
為保障全市機關單位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傷保險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工傷保險條例》及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長沙市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長政辦發〔2013〕18號,以下簡稱《通知》)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全市各級黨委機關、人大機關、政府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機關單位)應當按照《通知》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體工作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二條 根據屬地管理原則,市直機關單位到市社會保險征繳部門辦理參保手續,區、縣(市)機關單位到所屬區、縣(市)社會保險征繳部門辦理參保手續。
機關單位辦理參加工傷保險登記時,需填報《長沙市社會保險參保單位險種新增表》和《長沙市社會保險參保人員(增加)異動表》,并向社會保險征繳部門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等資料。
機關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后人員發生增減變動的,應按規定到所屬社會保險征繳部門辦理異動確認手續。
第三條 機關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工作人員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工傷保險費繳費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初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繳費費率暫按0.25%執行,費率標準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收支情況適時調整。工資總額按照機關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費基數執行。
第四條 機關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所需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由各級財政在年度預算中統籌安排,從社會保障經費中列支。
第五條 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設立的報案窗口報案,填寫《工傷事故報告表》。若發生重傷、死亡事故的,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報案。
市直機關單位和城區(望城區除外)區屬機關單位向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報案,縣(市)和望城區機關單位向所屬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報案。報案方式包括網絡報告或書面報告。
第六條 機關單位應當自工作人員受到事故傷害之日起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機關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參保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機關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機關單位負擔。
第七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長沙市工傷認定申請表(原件一式四份);
2、長沙市工傷事故報告表(原件一份);
3、本人自述事故經過并簽名(死亡事故由單位提交事故經過報告并蓋章);
4、二人以上的旁證材料并簽名,旁證材料由申報單位注明旁證人身份證并加蓋公章;
5、原始病歷和醫療診斷證明并復�。ㄔ藢笸嘶兀�;
6、職業病認定工傷須提供患者的職業病防治機構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以及人事檔案;
7、其他應當提供的材料。
第八條 對因工受輕微傷且證據確鑿、受傷程度明顯達不到傷殘等級,醫療終結后工傷醫療費用在2000元(含)以內,經本人同意,可按“小工傷”快速處理確認報銷醫療費用。
第九條 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在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前,應進行康復治療,盡量恢復生理功能。
市直機關單位和城區(望城區除外)機關單位工傷人員的勞動能力鑒定,由機關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縣(市)和望城區所屬機關單位工傷人員的勞動能力鑒定,由所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收集申報資料后統一報送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
第十條 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2、《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3、診斷證明、檢查檢驗報告等原件和復印件,完整有效的病歷;
4、被鑒定人的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1份、一寸免冠照片2張;
5、被鑒定人的康復治療情況;
6、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通知》實施后,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者診斷、鑒定為職業病后認定為工傷的,工傷保險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通知》實施后,機關單位未及時為其工作人員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工作人員發生工傷的,其工傷保險待遇由該機關單位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支付。機關單位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并補繳工傷保險費后,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第十三條 《通知》實施之前即2013年7月17日之前發生工傷并已由相關部門確認為工傷或職業病的工作人員(以下簡稱老工傷人員),按《通知》規定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其工傷復發醫療費、工傷康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和輔助器具配置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十四條 工傷保險行政部門審核機關單位提交的老工傷人員申報材料,核實有關材料的真實性,確認傷殘部位。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在機關單位全部人員已參加工傷保險的前提下,將老工傷人員相關信息錄入系統,建立工傷檔案,并發放老工傷人員工傷醫療手冊。
下列人員不列入老工傷統籌范圍:
1、工傷人員已按相關規定離開原機關單位的;
2、未退休且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第十五條 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需提交下列資料:
1、《長沙市機關和參公管理事業單位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申報表(單位)》;
2、《長沙市機關和參公管理事業單位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申報核定表(匯總)》;
3、《長沙市機關和參公管理事業單位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申報核定表(個人)》;
4、《長沙市機關和參公管理事業單位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公示表》。
5、相關部門頒發的傷殘等級證;
6、原人事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書或相關部門及所在單位的事故記錄等證明材料;
7、工傷傷殘疾病診斷證明等病歷資料;
8、身份證復印件;
9、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退職)審批表復印件(已退休的);
10、屬職業病的應提供《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第十六條 已確認為老工傷人員的,由單位統一組織其到指定健康檢查機構參加傷情健康檢查,健康檢查機構為其出具傷情健康檢查報告、建立傷情健康檔案,并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和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織有關專家按傷情健康檢查報告確認老工傷人員的傷殘部位,明確其傷殘診斷,評估其傷殘情況和醫療需求程度。已退休工作人員不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十七條 機關單位組織實施工傷保險,是建立和諧社會的重大舉措,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各級人社部門、財政部門要加強溝通聯系,積極協調配合,認真履行各自職責,確保我市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平穩啟動和全面推進。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3年7月17日起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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