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轉發浙江省關于機關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文件
杭州市財政局
杭州市地方稅務局
杭人社發[2013]206號
轉發關于機關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區、縣 ( 市 ) 人力社保局、財政局、地稅局,市級各單位:
現將《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機關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浙人社發[2012]354號) 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落實。
一、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的杭州市所屬國家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以本單位全部職工(包括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和與上述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其他人員)工資總額的0.2%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當年月平均工資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部分不計入單位繳費基數,低于60%的按60%計入。
二、計發工傷保險待遇涉及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統一按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執行。
三、杭州市市屬用人單位和杭州市地方稅務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劃局、質量技術監督局、環境保護局在城區的分局(垂直管理或派出機關) ,其職工的工傷認定工作由杭州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區、縣(市)屬用人單位職工的工傷認定工作由所在區、縣(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四、杭州市市屬及上城區、下城區、江干區、西湖區、拱墅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濱江區)、經濟技術開發區、西湖風景名勝區所屬用人單位,其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由杭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理;蕭山區、余杭區及五縣(市)用人單位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由杭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委托用人單位所在區、縣(市)勞動能力鑒定機構辦理 。
五、自2013年1月1日起,用人單位應當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并為職工補繳本通知下發前的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的按上進規定執行。
附件: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機關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杭州市財政局
杭州市地方稅務局
201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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